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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訴*ST滬科虛假陳述 糾紛案定於下月開庭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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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大眾證券報》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四位投資者控告*ST滬科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將於12月13日、1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小股民可根據相關行政處罰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ST滬科根據司法解釋向其賠付投資差額等損失。”負責代理此案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表示,其已收到法院寄來的四張傳票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書。在此之前,該案已有六位投資者成功獲賠。

  *ST滬科因2004年、2005年年報未披露重大銀行借款與應付票據事項、未按規定披露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提供擔保、公司銀行存款被銀行劃扣、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關聯方佔用事項,于2010年4月被證監會處以警告及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證監會同時對時任董事長張傑等高管進行了處罰。今年7月,來自江浙等地的六位小股民起訴*ST滬科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案達成和解,原標的索賠額在18萬元左右,最終*ST滬科向股民賠償13萬元。

  許峰律師提醒,該案件訴訟時效到2012年4月23日屆滿,投資者目前仍可起訴。“關於提起索賠的主體需特別説明:第一,在2006年4月25日以前買入*ST滬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之後到目前為止,即使股民沒有賣出股票,也可以提起索賠,損失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推算,簡略而言為股民買入價格減去基準價3.45元,再乘以所持有股票數量,即為大概的損失。第二,股民在2006年5月29日之後賣出了股票,無論賣出股票的價格為多少,都可以提起索賠,損失也按照買入價減去3.45元基準價計算。第三,在2004年3月2日之前買入*ST滬科並且一直持有至2006年4月25日之後賣出或又繼續持有的均符合起訴的條件。”

  此外,ST滬科三季報顯示,今年1—9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39億元,同比增長10.30%,實現凈利潤2762.77萬元,同比減少331.8%,每股收益0.084元。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第三季度出現了虧損,7至9月實現凈利潤-416.92萬元,同比減少605.41萬元。在2010年,ST滬科則通過出讓旗下子公司股權實現扭虧為盈,從而避免因連續三年虧損而被暫停上市的命運。

  記者 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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