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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虛假陳述遭股民起訴 6股民索賠180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1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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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受關注的五糧液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再掀波瀾。在距離五糧液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曝光數月後,由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代理廣東、上海、江西等地6位股民,於今年9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起訴金額累計近180萬元。據劉律師介紹,該案符合索賠條件的有四個時間段,符合條件股民可與他聯絡,他將代股民們維權。

  證監會行政處罰

  掃清股民索賠障礙

  2011年5月27日,五糧液公告稱,收到了中國證監會[201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認定信息披露存在四大違法事實:一、五糧液關於四川省宜賓五糧液投資公司對成都智溢塑膠製品有限公司在亞洲證券公司的證券投資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遺漏;二、五糧液在中科證券的證券投資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三、五糧液2007年年度報告存在錄入差錯未及時更正;四、五糧液未及時披露董事被司法羈押事項。

  中國證監會認為,“五糧液的上述違法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社會影響大,”且存在重大遺漏的情節,不屬於輕微違法行為。五糧液接連不斷的違法事項,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五糧液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唐橋、王國春等公司高管也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

  作為被處罰的一方,五糧液在公告中明確表示接受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絲毫未提及對受損投資者的損失補償與賠償事宜。但是,中國證監會的一紙“行政處罰書”,掃清了中小股民起訴五糧液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道路上的最後一道障礙。

  四個時間段

  買賣五糧液股票者可索賠

  劉國華表示,根據中國證監會[201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五糧液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虛假陳述行為共有四大項。因此,五糧液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一案中,存在四個實施日和揭露日。今年6月,劉國華律師與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河北等五地專業律師一起組成維權律師團,聯合向廣大五糧液投資者徵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委託代理。截至目前,已有多名受損投資者向律師團諮詢、求助,其中多名已委託律師正式起訴。

  劉國華律師認為,只要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間買入,2009年2月18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的;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間買入,2008年2月28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的;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間買入,2009年8月18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的;以及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間買入,2009年9月9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的投資者,經專業律師計算有損失後皆可索賠。為維護廣大因五糧液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劉國華律師即日起公開徵集訴訟委託,代理投資者向五糧液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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