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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備受資本市場關注的華聞傳媒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一案在首次開庭近1個月後,依然風波不斷。此案的焦點在於華聞傳媒受到財政部專員辦處罰是否屬於行政處罰及重大會計差錯,是否屬於虛假陳述産生較大爭議。
日前,財政部發佈《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二十一號)》(下稱“公告”)。《公告》顯示,2010年財政部組織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簡稱“專員辦”)對114戶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和56戶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執業質量進行了檢查。對上市公司執行會計準則和內部控制規範情況的檢查被列入檢查重點。財政部及專員辦就此對多家企業下達了“責令整改、調整會計財務、補繳相關稅款”的處理決定,同時又對20余家公司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這讓人很容易聯想到涉及華聞傳媒一案的2009年財政部第十五號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確實今年最新發佈的第21號公告是對華聞傳媒受到行政處罰定性的最有力佐證。”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王樹軍律師接受《大眾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21號文正文最後一段,財政部明確指出‘根據檢查結果,財政部及相關財政檢查專員辦事處對相關單位下達了處理決定,並對上海久隆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南江(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財政部的表述,一個‘並’字準確無誤地揭示了財政部的公告中‘處理決定’與‘行政處罰’之間的關係,即多項行政處理合併在一個處理決定文件中做出,行政處罰是整個處理決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邏輯外延與內涵的角度考量,‘處理決定’較‘行政處罰”是一個更大的概念,但這並不能否定相關單位受到‘行政處罰’事實和定性。”
王樹軍進一步介紹,涉及華聞傳媒的15號公告指出“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聞傳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別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財政部、專員辦和財政廳局依法對4701戶企事業單位給予調賬、補稅、罰款等處理處罰”。顯而易見,財政部對華聞傳媒作出行政處理的同時也一併作出了“行政處罰”。“這兩個公告都説明了財政部處理決定的真正內涵——罰款作為一個行政處罰,被財政部及其專員辦單獨列出,它在和其他處理決定形成一個以‘處理決定’為大概念下的整體的同時,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其他諸如補稅、責令整改等處理決定有著法律性質上的明確區別。所以我們認為,華聞傳媒受到行政處罰,這一事實是既定的、明確的。”王樹軍説。
記者 張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