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佈的《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稱,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造成國有資産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實施辦法》具體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5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國資委黨委表示,此舉在於“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保障中央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和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需要,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定》從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維護國有企業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等五個方面,規範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行為,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收受不正當利益、利用企業資源謀利、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從業、離職和退休後從業等重要問題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時過兩年之多,國資委終於拿出了針對央企各級領導人員的《實施辦法》。
與《規定》相比,《實施辦法》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關條款,強調人事任免“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不得違反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不得私自洩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