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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電氣貪污案懸疑:企業性質與老闆身份説不清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7日 1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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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平高電氣一樁貪污案的關鍵人物,顧春的複雜之處就在於,沒人説得清他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還是私有企業的老闆。這種模糊的身份界定把顧春送進了監獄,也把這家上市企業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和管理中的若干疑問一一呈現

  文 本刊記者 張馳 范學偉

  “什麼身份的人才被稱為國有企業及國有企業中層人員”,早在2008年,國資委的《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以及其後的“關於實施《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作了細緻的規定,此規定的頒布,給司法機關認定國有企業高管涉及到職務及其他犯罪提供了依據。

  近日,《法人》接到了一起反映河南平頂山平高集團顧春“貪污案”的詳細材料,材料稱,當事人顧春雖在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裏上班,但因為企業工作需要,企業為其開了下崗證明,讓其在外地設立公司,並用於開拓業務,公司註冊時沒有用原來企業的資金,而是第三方資金,當該企業運行正常時,卻被有關部門以“貪污罪”論處。

  經過檢索,《法人》發現這起案件的判決在國內獨此一例,這是在新的經濟形勢下遇到的新問題。於是《法人》記者奔赴河南,試圖還原此案的真實面貌。

  1顧春如何成了貪污犯

  “我家顧春是冤枉的”,這是顧春的妻子路永麗見到《法人》記者的第一句話。

  讓路永麗心灰意冷的是,2011年5月3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路永麗為顧春貪污一案的申訴。

  “我堅信我的丈夫是無辜的,只要有一絲希望,這個官司我還要打下去。”從2008年5月27日河南省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007)平刑初字第47號]下達,到上述申訴被駁回,整整三年,路永麗自己也不知跑了多少路。

  是什麼原因支撐她在一千多個日日夜夜來來回回奔波?路永麗的回答很簡單:只為討回公道。

  早在1985年,顧春就參加了工作,在平高集團有限公司的前身——平頂山高壓開關廠任銷售員。

  平頂山高壓開關廠于1970年成立,1996年,工廠改制並更名為平頂山天鷹集團有限公司,2005年平頂山天鷹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為平高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2月9日,國家國資委批複國家電網公司關於劃轉平高集團國有産權的申請,現在公司的全名為:國家電網中電裝備平高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平高集團”)。

  平高集團旗下有“河南平高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平高電氣”),平高電氣前身為“平頂山平高電氣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8年12月,由原平頂山天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南昌科瑞集團公司、北京亞太世紀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瑞澤網絡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平頂山天鷹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投資組建,1999年7月12日,“平頂山平高電氣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河南平高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平高電氣上市,目前,平高集團持有平高電氣20.41%的股份。

  “1998年,當時的平頂山天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山東的銷售狀況不好,為打開不景氣的銷售狀況,公司的銷售團隊在商量對策,他們認為國有身份的天鷹集團機制比較僵硬,銷售策略也不靈活,如果還是參照集團的模式成立分支機構,體制依然僵化。當時銷售團隊的意見是,參照與公司合作的各省市代理公司的運作模式,在山東成立一傢俬營企業,用於開拓市場並處理因市場開拓而産生的費用,比較可行。”時任長沙天鷹電器銷售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劉格也是知情人之一。

  公司銷售處的負責人找到了公司在湖南的代理公司負責人劉格,目的想讓劉格挑起大梁,然而劉格公司事務繁多,分身乏術,又推薦了一位名叫范傑的人,後,范傑也不便出面挑大梁,於是,與劉格私交不錯的顧春就成為較合適的人選。

  “當時公司的銷售負責人找到我,想讓我把山東的市場也接過來,但實在是忙不過來。”回憶往事,劉格心有餘悸。

  註冊一家新公司,擺在他們面前的有三關:一是註冊資本金;二是顧春的身份如何解決,因為他還是公司的人;三是公司的代理權如何取得。

  由於該公司成立後,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完全的私營公司,天鷹集團礙于公司的性質,顯然不能出這筆註冊資本金,但能給顧春出具一份下崗證明。這也是後來幾方爭論的焦點。

  經協調,這筆註冊資本金由劉格通過他在湖南的公司出。1998年7月6日,劉格通過其公司匯款50萬元人民幣到濟南新魯源電氣有限公司的賬上,作為新公司的註冊資本金。

  1998年7月24日,濟南平高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濟南平高”)成立,顧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兼任經理一職。公司成立後,天鷹集團又向新公司出具了銷售天鷹集團産品的授權委託書,新公司的主要業務是銷售後來成立的平高電氣的高壓電氣産品。

  因工作調動,顧春先是于2001年2月14日至2004年4月1日擔任河南平高電氣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後於2004年4月2日擔任平高集團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一直到案發。

  雖然顧春在公司的崗位有所變化,但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濟南平高,生意日漸興隆。

  2判決背後的玄機

  2006年10月20日,顧春因涉嫌貪污犯罪,經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執行逮捕。這一消息對路永麗來説太突然。

  2008年5月27日,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平頂山中院”)對顧春涉嫌貪污一案做出了一審判決[(2007)平刑初字第47號]。平頂山中院認為,顧春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在出任濟南平高電器有限公司經理及法定代表人期間,採取虛開支出、多次倒賬等手段,非法佔有公款5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法院判決顧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顧春不服,遂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並改判上訴人無罪。

  2009年10月2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南高院”)對該案作出了裁定[(2008)豫法刑四終字第144號],河南高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顧春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47號]刑事判決;二,發回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0年3月16日,平頂山中院做出了重審後的一審判決[(2010)平刑初字第22號],判決顧春犯貪污罪,仍然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這一次判決的依據較之前有很大變化,平頂山中院認為,濟南平高名為私營,實為國有,其資産應為公共財物。顧春作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管理公共財物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列支出、虛開發票、多次倒賬到個人賬戶等手段,非法佔有公款,其行為侵犯了公共財務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貪污罪。值得關注的細節是,法院認定的顧春非法佔有公款的數額由原來的500萬降到280萬。

  2010年6月24日,河南省高院做出了刑事裁定[(2010)豫法刑四終字第135號],維持原判。

  作為顧春的妻子,路永麗對平頂山中院[(2010)平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書和河南高院 [(2010)豫法刑四終字第135號]刑事裁定書不服,以再審申請人的身份,依法向河南高法提請再審,後來便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3企業性質、老闆身份説不清

  “本案的焦點之爭是濟南平高的性質與顧春的身份。”在刑事辯護領域小有建樹的呂勇律師發表他的看法。

  重審一審判決與重審二審裁定認定濟南平高“名為私營,實為國有”,呂勇對此有異議。

  重審二審裁定為證明濟南平高“名為私營,實為國有”的結論,舉出以下幾點論據:其一,時任天鷹集團副總經理王鋼、集團銷售處處長張權證言、顧春供述等證據證實,濟南平高成立的目的是天鷹集團為了解決在山東地區開拓市場所需的銷售費用;二,顧春的下崗證明是天鷹集團為了讓顧春在濟南成立公司而出具的虛假證明;三,成立濟南平高實質上是天鷹集團的行為,顧春是按照領導的意圖進行操作並成為濟南平高的法定代表人的。

  呂勇認為,公司的設立行為是法律行為,其組建、註冊均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而且有國家行政機關的登記管理,有法定程序。設立公司本質的法律特徵就是出資,簡而言之就是“股東是誰,誰出資多少,決定企業的性質”,私營、國有獨資、國有控股,都是有明文規定的。

  1998年7月24日,濟南平高電器有限公司在“濟南市中館驛街小區18號樓西單元103號”註冊成立,註冊資金50萬元,企業性質為有四個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顧春擔任法定代表人兼經理職務。

  根據工商檔案的記載,濟南平高的股東是顧春20萬元,佔40%(記者注:劉格借給顧春的);任哲華(劉格的母親,代劉格持股)10萬元,佔20% ;鄧志(劉格的表弟,代劉格持股)10萬元,佔20%;法紹偉(劉格的朋友,代劉格持股)10萬元,佔20%。山東濟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款項來源係由長沙天鷹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匯入濟南新魯源電氣有限公司,又由濟南新魯源電氣有限公司打入濟南平高成立前臨時設立的賬戶。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天鷹集團並沒有向濟南平高投入過註冊資本金,也就是説其與濟南平高沒有任何的股權關係,呂勇表示,從客觀上分析,濟南平高在公司成立的時候有瑕疵,但“名為私營、實為國有”的説法實在找不出法律的依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只能説濟南平高是私營公司。

  不僅如此,顧春的身份也成了爭論的另外一個焦點。

  顧春是濟南平高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經理,後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其妻嫂崔秀琴。在顧春擔任濟南平高經理一職期間,濟南平高一直代理的是天鷹集團的高壓産品,自1998年12月平高電氣成立後,天鷹集團就把高壓資産以實物出資的方式轉移給了平高電氣,而天鷹集團的産品是中低壓産品線,與濟南平高經營高壓産品沒有交叉,業務上更沒有往來。

  “雖然有顧春在天鷹集團上班的記錄,但沒有顯示其負責的那部分業務與濟南平高有什麼往來,所以也就推翻了濟南平高與平高電氣做生意賺取的利潤是天鷹集團利潤的説法,畢竟,天鷹集團與平高電氣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顧春的代理律師説。

  4涉案款項姓公還是姓私?

  對顧春涉嫌貪污的款項認定,法院認定是公款,一審的判決是500萬元,重審裁定的是280萬元。

  顧春的代理律師認為,這些款項都是濟南平高通過銷售平高電氣的高壓産品獲得的利潤。

  據劉格介紹,2004年以前,濟南平高開拓市場,發展用戶的時候,都是先與用戶簽訂供貨合同,後再與平高電氣(具體是與平高電氣及其下屬的河南平高電氣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平高股份直接將産品送達用戶,用戶按與濟南平高簽訂的合同支付貨款給濟南平高,濟南平高按其與平高電氣的合同將貨款支付給平高電氣,剩餘的差價歸濟南平高所有,其他省市的代理公司操作手法大體相似。

  2004年以後,平高電氣為避免代理公司拖欠其貨款問題,開始調整與代理公司的合作模式,改為由代理公司開拓、發展用戶,平高電氣直接與用戶簽訂合同,用戶直接將貨款支付給平高電氣,平高股份再按照合同價款的5%到8%返還給代理公司諮詢費,諮詢費即為所有代理公司的銷售毛利潤,所有代理公司還需承擔平高電氣在各自區域的銷售費用,即平高電氣的銷售人員在各區域的銷售費用都在代理公司報銷。

  顧春代理律師的觀點是濟南平高與平高電氣的其他省市私營代理公司一樣,一直在按照合同正常代銷産品,賺取利潤是企業的生存之本,這利潤來得正當,而非天鷹集團的公款。

  在濟南平高運營期間,顧春還先後兼任著平高電氣銷售公司副經理(2001年2月14日至2004年4月1日),平高集團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2004年4月2日至案發),因身份的特殊,顧春並不常在濟南辦公,只有需要洽談項目或開發新客戶時才會露面,對於其通過倒帳的方式將濟南平高的資金從濟南平高賬戶上轉出,存入其個人賬戶的用意,顧春之妻路永麗做出了解釋:一是為了抓住商機,開發一個新客戶不容易,如果不能及時支付用於銷售的費用,是讓人很惱火的事情;二是為了避稅;三是大額的資金交由別人掌管不放心。

  5疑問重重

  為什麼顧春會被起訴,這其中是不是另有隱情?

  在坊間留傳著各種説法,一種説法是顧春得罪了集團的一些領導;一種説法是顧春為人處事比較張揚,得罪了檢察院;還有一種説法是,顧春發財了,有些人看著“眼紅”,於是實名舉報。

  顧春自1998年接手平高電氣在山東的高壓産品業務後,由於腦子活、有魄力,再加上領導、朋友支持,很快生意便有了起色,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業務量以及效益在全國的代理商中都名列前茅,這在同事們的眼中是有目共睹的。

  “顧春的身上還是多少有點人格魅力,為人爽快,做事聰明,各方面的關係他處理得還算不錯。”一位曾與他共過事的銷售人員回憶。

  有一件事讓他感覺顧春不是小氣之人,平高集團銷售處的一名領導,因病致貧,顧春出手相幫,使其渡過難關。

  不過,幾乎是在一夜之間,顧春出事了,而且毫無徵兆。

  關於顧春出事的原因,一位與顧春共事近二十年的同事給出了他的分析,可能事情的導火索在長沙天鷹公司的老闆劉格的身上,“近年來,因貨款與費用結算問題,劉格的長沙天鷹與平高電氣打了好幾場官司,弄得平高電氣領導層很是不舒服,與劉格走得比較近的顧春就成為了犧牲品,殺雞給猴子看嘛!”

  此外,2006年10月20日,顧春因涉嫌“貪污”由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平頂山檢察院”)決定,被平頂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平頂山檢察院決定,由平頂山公安局執行逮捕。

  顧春在被平頂山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期間,濟南平高的所有資産也被“法辦”,劃歸為平高股份和平頂山檢察院所有。

  扣押清單載明,2006年10月25日,也就是顧春被刑事拘留之後,平頂山檢察院與平高股份的工作人員一同趕往濟南“辦案”,責令濟南平高的財務人員將賬上的400萬元轉入平高電氣名下,以“支付貨款”,並將顧春私人所有的一輛天籟汽車、一輛馬自達汽車作為贓物扣押。

  另外,2006年10月25日,顧春與濟南的另外兩個自然人註冊成立了“濟南天鷹平高電氣有限公司”,該公司與平高集團、平高股份沒有任何業務往來,與所涉及“貪污案”也無任何關聯。但是,平頂山檢察院將濟南天鷹平高電氣有限公司賬上的434萬元也劃入了該院賬戶。

  無論是平高股份劃走的400萬元,還是平頂山檢察院從濟南天鷹平高電器有限公司劃走的434萬元,以及所扣兩輛“贓車”,在後來的起訴書、判決書中都未得到體現,未被認定為贓款,也未移交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4條、第19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之規定,檢察機關只有查詢、凍結存款的權力,不能扣劃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更沒有權力將企業資産強行劃撥到檢察院的賬戶上。

  時至今日,兩個“400萬元”的去向,以及兩輛“贓車”的去向,仍然是個謎。

  更讓人迷惑不解的一點是,2008年一審法院對顧春案作出了判決,而2007年8月24日的《檢察日報》上《鷹城檢察官擅長辦大案》一文中稱平頂山檢察院在顧春一案中如何發揮主動性,破獲大要案,為企業挽回巨大損失,並稱,2006年年初,顧春就就被做了有罪判決,事情的情況是,當時顧春還未被逮捕,怎麼會有判決?

  《法人》記者在平頂山就此案與平頂山人民檢察院、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聯絡採訪,檢察院婉言謝絕,而法院的工作人員稱,知曉此案的法官,辭職的辭職,調離的調離,需要請示領導再給予答覆,直到本文發稿時止,仍未接到法院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