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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炒股鉅額虧損誰擔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鳳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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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16日,中國股市迎來令許多人記憶猶新的歷史性的一刻——這一天,上證綜指繼前一天突破6000點整數關口後,盤中創出6124點的歷史高位……

  6000點高位衝入股市

  在4年前那個群情激昂的歲月裏,如日中天的股市像興奮劑一樣刺激著人們。街頭巷尾,尋常百姓談論的是自己的股票連著多少個漲停板;廣播電視裏,股評專家神情激昂地宣告8000點指日可待,1萬點不是夢想……

  面對如此火爆的行情,上海人張華(化名)有些坐不住了。雖説此前他也曾在股市中有所斬獲,但與如此紅火的行情相比,簡直就是小兒科。於是張華決定將自己的全部積蓄都拿出狠狠大幹一場。他的想法也得到了父親和弟弟支持,三人一起湊了100多萬元。儘管這筆錢已不是小數目,但張華猶感不足,怎樣才能讓本金變得多一點呢?此時,朋友的一個建議讓張華茅塞頓開。

  借力典當謀求發大財

  2007年11月1日,張華與某典當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雙方約定,張華用現金112.4萬元作抵押,向典當行借款100萬元,兩筆資金共同存入典當行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供張華投資股票,風險由張華自負。抵押期限為6個月,抵押期內,張華不能買賣ST股票和權證,並保證專用賬戶內資産不低於150萬元,否則典當行有權強行平倉。張華須確保典當行專用賬戶資金100萬元,並按借款額2.4%的標準每月向典當行支付收益。到期後,借款本金劃入典當行指定的銀行賬戶,超額收益歸張華所有。

  簽約當日,張華以銀行本票方式將112.4萬元交付典當行,典當行向張華出具了收條,並將款項劃入其在證券公司開設的證券資金賬戶內。11月5日,典當行出具當票一份給張華,當票載明當物名稱為股票,典當金額100萬元,典當期限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張華簽收當票後,典當行將出借的100萬元劃入上述雙方約定的資金賬戶內。當天,張華買入“N石油”1.9萬股,但當票記載的股票並非張華已經購買的特定股票,張華也沒有向典當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備案登記。

  行情逆轉巨虧155萬元

  11月6日至19日,張華又連續買賣“中國石油”這只股票,累計買入5.21萬股,賣出1.19萬股。此時的行情是,11月1日,張華與典當行簽訂《借款協議》當日,上證指數以5914.29點報收,到11月19日,上證指數收盤于5269.82點,前後13個交易日,上證指數跌去644.47點,跌幅達10%以上。其間更有單日跌270多點或漲250多點的記錄,可謂跌宕起伏,驚心動魄。然而,當時像張華這樣的股民,對中國A股市場行情已經悄然逆轉的變化大都渾然不知。

  之後,雖然出現賬戶內資産低於150萬元的情況,但典當行並未行使平倉權。直到2010年7月29日,相關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賬單顯示,該資金賬戶內股票市值加資金餘額總計56.9萬餘元,資産虧損額為155.4萬餘元。在此之前,張華向典當行歸還本金8萬元,並分四次向典當行支付綜合管理費共計9.35萬元。

  狀告典當行欲挽回損失

  2010年4月,張華一紙訴狀將典當行告至法院。張華認為,典當行明知現金不能用作典當抵押物,卻違規與他簽訂借款協議,使他遭受利益損失。要求法庭確認借款協議無效,判令典當行返還本金120.4萬元,支付利息9萬餘元;返還綜合管理費9.35萬元。

  典當行辯稱,自己與張華簽訂的借款協議合法有效,請求法院駁回張華的訴訟請求,並提出反訴要求法庭解除雙方間的借款協議及當票,判令張華返還典當行本金92萬元,支付綜合管理費49萬餘元。

  庭審中,雙方對張華賬戶內的股票究竟該由誰操作各執一詞。典當行表示,按照合同約定,自己為張華提供專用賬戶並告知密碼,由張華自行操作股票。張華則否認收到密碼,並稱自己沒有購買股票的專業知識,對賬戶裏的情況一無所知。

  典當行向法庭提供了張華出具給他們的兩份承諾書,稱張華曾要求將強行平倉的額度調整為賬戶內資産低於130萬元,證明股票賬戶確由張華操作,典當行僅享有強行平倉權。

  針對法庭“為何沒有按照約定及時平倉”的詢問,典當行向法庭提供了一張錄音光盤並當庭播放,稱錄音內容為2008年4月19日,張華和他父親及弟弟在典當行辦公室與典當行董事長談話,要求典當行不要強行平倉。

  違規操作致使兩敗俱傷

  法庭經調查後認定,從張華交付鉅額抵押資金、數次按期交付續當綜合費、歸還本金8萬元以及為股票虧損上門與典當行老總交涉等一系列行為來看,張華自稱沒有操作賬戶交易股票的説法,與其上述行為相矛盾,該爭議賬戶內股票交易由張華操作的事實應予認定。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雖從形式上約定以股票質押方式建立典當合同關係,但實際並未辦理股票質押登記手續,而是被告出借錢款供原告在典當行所有的股票賬戶內進行證券投資。被告這一經營行為超出了特需經營範圍,屬於無效,雙方依此建立的典當關係應當認定為無效。雙方對無效均有責任,作為企業法人的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被告享有強行平倉權,行使該權利並不以原告的同意為前提,但被告沒有行使,由此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應由被告承擔。據此,法庭認為平倉線以下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平倉線以上的損失由原告承擔,遂判決雙方的《借款協議》無效,被告除應返還原告已付9.35萬元綜合費和已還本金8萬元外,還應返還原告50萬元。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及被告反訴請求被法庭依法駁回。

  典當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對係爭資金賬戶內股票交易産生的損失,張華與典當行均有過錯,應當各半承擔。遂將一審判決典當行應返還的50萬元,調整為34.7萬元。

  法官點評:典當行不具融資融券資格

  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産、財産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産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因此,典當關係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關係。

  本案中,張華向典當行交付銀行本票作為質押物並支付了綜合費,典當行向張華發放借款並出具了當票,從形式上看,雙方之間具備典當關係的要件。但典當行出借資金供張華用於股票交易,實質上是變相的融資融券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我國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典當行將自己的證券賬戶出借給張華使用,也違反了《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關於投資者不得將本人的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規定。因此,典當行的上述行為,既超越它的經營範圍,又違反我國典當行業和證券市場的監管規定,應認定為無效。雙方以《借款協議》為基礎建立的典當關係也應認定為無效。

  理財金手指:借力杠桿非難事

  許多股民都遇到過手頭資金有限,無法在股市中大展身手的困擾。其實要解決這個問題並不需要走典當行融資炒股這種歪門邪路。通過合法正規途徑一樣可以實現“借力打力”,超額回報的效果。方法一是通過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券商進行融資融券業務或進行股指期貨交易,都具有杠桿屬性,另外當下風行市場的分級股票型基金同樣有杠桿效果,通過投資其中的激進份額,一樣能實現借力杠桿賺錢的效果。只不過任何投資品種都有兩面,有機會博取超額收益的同時,也意味著面臨超額風險,因此要求投資者具有與之相匹配的高風險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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