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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法院10月25日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北京律師劉家輝因為一張特價機票對航空公司提起訴訟。
律師告南航“霸王條款”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師劉家輝在南航網站上訂購了4月13日、15日從北京到南寧的“快樂飛”往返機票。付款後,她發現自己返程時間不是15日而是16日,於是致電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機票時間,結果被告知該票不得退改簽,只得重新購買了一張16日的返程票,並將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還給劉家輝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共計140元,機票款630元並未退還。劉家輝於是將南航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機票款630元。
南航公司總法律顧問周塞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航空公司推出特價機票,並明確提示使用條件,符合民航局的相關要求,並未違反法律。但劉家輝稱,南航提示並不醒目,“退票收取適當的費用,這一點我能接受。但讓這張機票完全作廢,我認為這明顯加重了消費者一方的違約責任。這種格式條款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認為,打折機票不得退改簽是一個顯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談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強加於締約的另一方,這種條款即便是經過明示,也是無效的。
特價機票退改簽設限現象普遍
事實上,作出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規定的,並不只是南航一家。記者近日通過致電航空公司客服或查詢航空公司官方網站發現,國內航空公司對於打折機票的退票、改期和簽轉都設置了限制條件。以4折為界線,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4折以下機票“退改簽”。如果乘客堅持要退票,各航空公司一般都規定不退還機票款,而只退還已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而4折以上機票,則根據折扣的高低,各航空公司收取不同比例的退票費或變更費。基本上,折扣越低,收取的退票費或變更費越高。
曾經多次代理航空糾紛案件的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認為,乘客“退改簽”機票,確實會對航空公司産生一定的損失,但實際上也節約了航空公司在服務、燃油等方面的成本。因此,規定打折機票一律不得退改簽是不合理的。
10月25日庭審結束時,法官詢問劉家輝是否接受調解?劉家輝表示不會接受調解,“我不單是衝著600多元錢去的,而是覺得這個條款不合理,於是提起法律訴訟,希望能夠有所改變,也希望能夠喚起大家對公益訴訟的關注。”(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