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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建立汽車三包的簡易仲裁機制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1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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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新光

  在汽車三包立法聽證會上,有的代表提出:“消費者和製造商對産品質量問題意見不一致時,到底聽誰的?”目前報道的汽車質量和服務糾紛,都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而且各説各的,很難達成一致,任由雙方糾結下去,不知何時可以了結。很多案例都是雙方疲憊不堪的情況下,不得不各讓一步。

  曾經聽一位經銷商説:“不可能一開始就答應用戶的條件,但是也沒辦法説服用戶,就是拖,拖到受不了了,就好説了。這也説明,曠日持久的糾紛,對經銷商、消費者來説,都要付出很高的時間成本,而且隨著時間的拖延,對雙方的精神損害也在加深,買賣既不成,仁義也難再。”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認為,目前沒有一個權威、公正的第三方鑒定機構,所以汽車三包不具備實施條件。

  但是第三方鑒定機構由誰來建?這是一個大問題,即使建立了這樣的機構,也還有高昂的檢測費用問題。而且技術鑒定也不是萬能的,2009年美國政府要求豐田召回的事件中,美國對於剎車電子程序的問題也沒有檢測出來,豐田不得不以非正常的方式證明自己的清白,而最終美國政府宣佈豐田汽車不存在剎車電子程序問題。

  汽車三包問題,不應該都走法院立案審理的程序,在司法上,有一種民事簡易程序,即對於案件性質較為簡單,或訴訟標的金額較小的事件,專門由簡易法院或小額法院,以較為簡單的簡易程序,快審快結,以達到迅速解決糾紛的目的,而且法院先進行調解,簡稱ADR,意為“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審判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

  據報道,美國大約有96%的民事案件是通過訴訟和解制度最終得以解決的。這個機制下,由製造商提供必要的證據,使消費者在某些情況下能夠減少訴訟成本。如果消費者不滿意該決定,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製造商或者經銷商聯絡,而且每個委員會至少有一名汽車技術專家。

  如果消費者能夠證明該汽車不符合質量標準,並在合理次數的修理之後質量問題也未能解決,則仲裁委員會應該給予救濟。若雙方均未起訴,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就是最終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製造商自收到仲裁委員會決定之日起40日內不履行,那麼超出的時間按每日25美元計算補償給消費者。任何製造商的上訴將被視為惡意或騷擾行為,導致增加1倍,甚至3倍于消費者所得的判決金額。所以,即使走簡易程序,也不是一兩天的事。

  作為中國的汽車三包辦法,在法院調解程序之前,還應該有一個行政仲裁程序,也就是某一部門出面進行行政協調,比如質量監督局、工商局、消費者協會等等,召集廠商和消費者開會,必要時有律師參加,有關部門先聽雙方的申訴,對於情況較為簡單明了,應該按三包有關規定出具行政仲裁意見。行政仲裁無效,再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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