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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今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1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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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跟蹤和合理評估資源稅改革帶來的影響,並出臺相應政策來對衝資源産品的漲價

  財政部10月31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徵稅對象的稅種,其主要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體現資源有償開採,促進資源節約使用。

  能源經濟學者、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稱,資源稅改革的關鍵是效率與公平的平衡,只要目的明確,設計相對合理,許多問題和可能的缺陷可以在推出後的實踐中解決並完善。

  林伯強分析認為,從稅負看,資源越稀缺的國家資源稅越重。日本和歐洲的能源稅負較重,而資源比較豐富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則相對較輕。值得一提的是,能源重稅政策並未削弱日本及歐洲各國的生産競爭力和增加社會問題,這些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要遠遠高於美國。

  業內人士表示,資源稅改革啟動後,對於像新疆這樣的西部欠發達而資源富集的地區,正面效應會非常可觀,將有利於加快欠發達地區的發展,為欠發達地區提供其地方稅體系的支柱財源。

  同時,資源稅重啟改革後,利益將在中央、地方和以中石油、中石化等為代表的資源類企業這三方之間重新分配。一旦改革提高稅率,資源類企業就會多繳稅,而多交的這筆錢自然落入了地方政府的腰包。同時,由於能源央企上繳利潤歸屬中央財政,而資源稅改革擴大的是地方政府稅收額,減少了壟斷行業的上繳利潤。

  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表示,資源稅屬於地方稅,按照修改後的資源稅計徵方法,地方財政收入會增加,有利於建立地方財政收入穩定增長長效機制,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很有利的,此次改革是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根據今年10月份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我國將在石油和天然氣領域實行從價計徵的資源稅徵收方式,稅率區間定為5%-10%。但為了鼓勵一些低品位和難採資源的開採,提高資源回採率,國稅總局確實允許地方政府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實施減徵資源稅的政策,但減徵標準並沒有統一規定。

  此次資源稅調整後,對消費者而言是否會增加他們的負擔?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稱,此項改革不會增加消費者負擔。其理由是由於國內成品油價格與國際原油價格有控制地間接接軌,調整原油資源稅稅率不會影響成品油價格,不存在價格傳導,因此,不會增加煉油企業及消費者負擔。天然氣方面,由於我國的天然氣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國産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為每千立方米1155元,資源稅改革後,仍執行這一基準價格,因此,不會對用氣企業和最終消費者使用的天然氣價格造成影響。

  儘管兩部門這樣表態,但林伯強認為“短期內不會,長期看會有一定影響。”

  因此,林伯強建議,有關部門應跟蹤和合理評估資源稅改革帶來的影響,並出臺相應政策來對衝資源産品的漲價。包括對在生産上受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提供一些優惠的稅收政策;對油氣開採企業,要促進努力挖掘內部潛力,降低生産經營成本;對於老百姓,要及時提高低保標準,確保低收入群體的生活必需消費。

  

熱詞:

  • 高含硫
  • 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 施行
  • 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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