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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執行出現打折 油氣田實際稅率低於5%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8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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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資源稅改革將於11月1日全面啟動。根據修訂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改革率先在石油和天然氣領域開展,採取從價計徵,徵收稅率為5%~10%。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官員近日在就“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答記者問時,明確石油天然氣行業資源稅暫按5%稅率徵收。“在條件成熟時將逐步擴大從價定率計徵範圍,並適當提高稅率水平。”

  而實際上,5%只是資源稅徵收的基準線,剔除綜合減徵率後,才為實際徵收稅率。在實際徵收過程中,每個油氣田均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減徵額,最終實際徵收率也不盡相同。

  本報記者從石油企業內部獨家獲知,在西部十二個省(區)19個油氣田中,只有中石化西南油氣田(位於四川、貴州、雲南、廣西)、中石化河南油田新疆勘探開發中心(新疆)、中石油大慶油田呼倫貝爾分公司(內蒙古)三個油氣田資源稅實際徵收率為5%。

  中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四川)、中石化江漢油田採氣廠重慶石柱縣南長二區塊(重慶)、中石化江漢油田採氣廠湖北恩施利川北長二區塊(湖北恩施)三油氣田資源稅綜合減徵率均為2%,實際徵收率為3%,減稅幅度達40%。

  除此之外,中石油、中石化在西部省區油氣田資源稅都有不同程度減免,均低於5%。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蔡昌認為:“在資源稅實際執行過程中,一是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因地而異;二是針對不同油氣田資源稟賦和開發成本調整減稅幅度。不同地區資源稅徵收標準不同。”

  2010年6月1日,財政部及國稅總局在新疆實行資源稅改革試點時,便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稅人實行減稅。其中,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徵40%,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徵30%。

  按照規定,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並根據原油、天然氣産品結構的實際變化情況每年進行調整。

  “但在資源稅徵收過程中,地方稅務機關對油氣田開採的專業技術標準並不能全面掌握,難以對油氣田資源狀況給出獨立評價。在綜合減徵率的確定過程中,油氣企業仍佔主要地位。”一位稅務專家指出其中漏洞。

  此輪資源稅改革最為直接的表現是,地方財政收入增加,中石油、中石化、延長石油等陸上油氣開採企業利潤水平下降。石油企業希望通過減徵等方式降低資源稅負。

  有知情者告訴記者:“在資源稅率的確定上,油氣田企業與地方政府、及國家財政部門經過一番博弈。在各方的週旋下,暫定5%。地方財政部門希望徵收標準定在8%,甚至10%。”

  此前,中石油總裁周吉平公開稱,根據目前國際油價形勢,資源稅改革之後,中石油每年將多交250億元資源稅。為減輕稅負,中石油、中石化等多次提出清費立稅、提高特別收益金標準等請求。

  但上述政策訴求,與“十二五”期間,“國家提高資源稅費水平,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政策導向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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