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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10月27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金色大廳召開聯組會議,對國務院關於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在回答詢問時表示,關於一些單位是不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自有土地包括資金來建設保障性住房這個問題,早在2007年國務院關於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當中就有政策規定。當時的規定是,遠離城市的獨立工礦區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建造住宅。在這個文件當中,這種企業建的住宅是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來銷售給本企業的職工,多餘的住房由城市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這是2007年國務院24號文件當中的政策規定,現在這個規定仍然在全國各地一些工礦企業執行著。
齊驥指出,允許企業用自用土地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同於以往的集資建房,更不同於1998年房改以前的單位集資建的房子,最鮮明的特點包括:第一,允許企業利用自用土地建公共租賃住房是為了解決職工的無房住的問題,不是解決改善問題,這裡不存在著允許企業利用自用土地來建房,去解決某個級別的人住房還沒有達標的問題,這個不在政策允許之內。第二,企業建房要納入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計劃當中去,不是説你想建多少就建多少,要按照城市的統一規定來建設。第三,企業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首先是符合這個城市的住房保障對象的標準,不是由於他是這個企業職工,他已經有了房子也可以再享受,這是不行的。企業建的公租房,供應對象必須符合這個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建設的過程當中也執行統一的標準,以此儘量去減少由於企業之間狀況不一樣、擁有的資源不一樣,造成更大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