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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報原總編受賄案牽出國土部副部長(圖)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7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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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國土資源報原總編輯劉允洲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企業疏通關係,在土地投資方面獲取便利。他還為浙江省橫店圓明新園項目違規獲得土地提供幫助。從中得到好處的人用房子、車子回報他的牽線搭橋。昨天,涉嫌受賄200多萬元的劉允洲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

  退休總編認罪 “我要付出代價”

  昨天9點15分,64歲的劉允洲(如圖)被帶進法庭。他頭髮花白,戴著一副金邊眼鏡,説話很有條理。他已經從單位退休,卻在離任後被查出有受賄行為。庭審伊始,劉允洲被問到曾經擔任何職務時,他遲疑了一下回答説“新聞工作者”。在案發前,他原是中國國土資源報總編輯、巡視員。

  據北京市一分檢指控,1997年至1999年間,劉允洲利用擔任中國土地報社社長兼國家土地管理局宣傳中心主任、中國國土資源報社社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新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上海地産項目並獲得國家土地管理局對該項目示範小區的命名提供幫助。他因此收受吳某給予的住房一套。

  2003年至2004年5月期間,劉允洲利用擔任中國國土資源報社總編輯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時代東華公司投資拍攝影視劇提供幫助。他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周某給予的10萬元。2007年間,他利用擔任中國國土資源報社巡視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王某職務上的行為,為浙江省橫店圓明新園項目違規拿地提供幫助。他收受浙江省東陽市橫店共創共有共富共享委員會主席徐某給予的180萬元。

  “我對這幾件事,沒有大意見。”劉允洲承認自己犯下受賄罪,並對法官説,“我希望能夠得到法庭公正的處理,我自己沒有慎重處理好人身大事,要為此付出代價。”

  受賄後忙掩飾 十年不露馬腳

  市一分檢辦案檢察官表示,被告人劉允洲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辦案檢察官還指出,劉允洲在長達十年的時間收受賄賂,其受賄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掩飾性。與一般受賄行為不同的是,劉允洲收受賄賂之後,為規避法律進行了一系列的掩飾行為。收受住房八年之後為規避法律提出以單位的內部價格購房,並且只繳納少量房款;收受徐某給予的鉅額賄賂後為規避法律,簽訂了合作協議,在沒有提供任何勞務的情況下將賄賂款當作顧問費。

  辦案檢察官考慮到劉允洲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揭發檢舉的行為,可以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建議法院對其判處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劉允洲出人意料地對檢察官表示感謝,他説:“我謝謝檢察官,能給我從輕處理。”他對量刑沒有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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