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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否認外國人參保對吸引外資有負面影響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1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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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實施。近日,人力社保部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表示,境內就業外國人參保,並不會導致相應機構增加財務壓力,並對中國吸引外資和外籍人士産生負面影響。

  就外籍員工很可能在其本國已經參加了社會保險,如果再在中國繳費,會導致重復參加的問題,人力社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既給非本國國籍就業人員國民待遇,又同時避免出現重復參保,國際上通行做法是開展雙邊或多邊談判,通過簽署政府間包括雙方互免條款的社會保險協議加以解決。據了解,早在2001年、2003年,中國政府就已分別同德國、韓國簽署了社會保險雙邊協定,對雙方駐在國人員互相免繳特定的社會保險費用作出了相關規定。截至目前,中國有關部門共為赴德、韓國工作人員分別開出7500份和3200份證明,收到德、韓方證明分別為4500件、2000件,有效地維護了雙方派出人員的利益。同時,在《社會保險法》特別是《暫行辦法》頒布之後,包括日本、比利時、法國等國家已經提出通過商簽雙邊社保協定解決本國公民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要求,中國對此持積極態度,正在準備並推進與有關國家政府啟動社會保險互免談判,以妥善解決雙重繳費問題。

  而對《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導致聘用外國人的企業、機構和團體增加費用、導致財務壓力,同時也可能會對中國吸引外資和外籍人才産生一定負面影響的説法,該負責人明確予以否認。

  負責人指出,首先,要求在本國就業的外籍人員參保繳費是國際慣例。中國企業在向海外派駐員工時,在已經參加了國內各項社會保險的前提下,同樣被要求按規定參加派駐國的社會保險並繳納相應的費用,但這些並未影響中國企業投資海外的步伐。其次,就企業公平競爭而言,按規定為聘僱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企業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在《社會保險法》出臺後,所有企業均應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並未增加額外的負擔。再次,將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是對外籍員工特別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於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因此,不存在影響人才引進工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