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對部分年齡較大的參保人員設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是怎麼一回事?
負責人: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一般來説,他(她)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經不可能在新參保地繳費滿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所以,《暫行辦法》規定,對這部分人員,除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動的之外,原則上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而在原參保地保留其關係。同時規定,可在新就業參保地為其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都轉回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累計計算其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這樣規定,既有利於減緩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也使這部分人員異地就業參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們的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權益。
責編: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