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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汽車“三包”規定呼聲漸高 條件基本成熟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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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好制度一開始就打下好基礎 出臺汽車“三包”規定呼聲漸高

  隨著《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三包”)聽證會腳步的臨近,關於汽車“三包”該不該出臺的爭論也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條件基本成熟

  近日有業內人士提出,目前出臺“三包”制度條件尚不成熟。主要是因為目前配套體系不健全,會加重消費者負擔,應該明確規定消費者和鑒定機構的義務和責任。

  對此,汽車行業資深評論人士賈新光和知名維權律師邱寶昌都認為,在汽車糾紛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一直就是舉證難、鑒定難、索賠難的受害者,及時出臺“三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記者了解到,目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簡稱“中汽研”)正在籌建“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它將從技術角度對交通事故提供權威公正的鑒定結果。儘管中汽研主任趙航表示,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與汽車“三包”沒有關係。但是記者相信,只要有市場有需求,類似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的檢測機構會陸續出現。

  還有業內人士希望“三包”或可分步實施,首先強化並規範、完善“包修”,進而逐步探索實施“包退”、“包換”,待各項環境條件基本成熟後再全面推進實施汽車産品“三包”。對於“三包”變“一包”的建議很多消費者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完善包修是廠家的事情,“三包”是對汽車市場規範的制度,是對消費者利益的維護和保護。

  採訪中記者從有關部門得到可靠消息,配合“三包”制度實施的有關細則,目前正在抓緊制定中,而且已初步形成可行性框架。待“三包”制度實施後,相關細則會很快陸續出臺。

  “三包”與召回的本質區別

  在爭論中,有人認為目前形勢下推出“三包”制度,不如先完善召回制度。對於“三包”與召回有什麼區別,記者也採訪了有關專家。

  專家認為,從表面上看,汽車召回和“三包”都是為了解決汽車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就問題的性質、法律依據、對象、範圍和解決方式上是有區別的:首先性質不同。汽車召回的目的是為了消除缺陷汽車安全隱患給全社會帶來的不安全因素,維護公眾安全;汽車“三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産品責任擔保期內,當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由廠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解決,減少消費者的損失。其次,法律依據不同。汽車召回是根據《産品質量法》,汽車“三包”對經營者來講在法律關繫上屬特殊的違約責任,根據《産品質量法》對在“三包”期內有質量問題的産品,國家制定有關“三包”,由銷售商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承擔産品擔保責任。第三是對象不同。召回主要針對系統性、同一性與安全有關的缺陷,這個缺陷必須是在一批車輛上都存在,而且是與安全相關的。“三包”是解決由於隨機因素導致的偶然性産品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對於由生産、銷售過程中各種隨機因素導致産品出現的偶然性産品質量問題,一般不會造成大面積人身的傷害和財産損失。在“三包”期內,只要車輛出現質量問題,無論該問題是否與安全有關,只要不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銷售商就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産品擔保責任。第四要注意的是這兩種制度適應的範圍不同。“三包”主要針對家用車輛。汽車召回則包括家用和各種運營的道路車輛,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視同仁。第五是解決方式同。汽車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車製造商發現缺陷後,首先向主管部門報告,並由製造商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實施召回。汽車“三包”的解決方式是:由汽車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問題的汽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産品擔保責任。在具體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機關認可的機構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