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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短期難以實現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1日 1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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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通知,為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從目前來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面臨較大阻礙,短期內難以實現,尤其需要防範風險。

  這一政策出臺後,21日當天,滬深股市多數銀行股上漲。長城證券基金分析師閻紅認為,此前地方債務違約風險成為阻礙銀行股上漲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四地獲批自行發債試點消息的刺激下,投資者對銀行股有樂觀預期。

  伴隨著金融危機期間一攬子經濟刺激方案,以及一系列民生政策的密集出臺,近幾年,地方政府收支矛盾、融資難問題凸顯,一些地方政府開始組建地方融資平臺,這雖對緩解融資難有一定作用,但在規範性與防範風險方面並非長久之計。

  根據審計署公佈的數據,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共計10.72萬億元。權威部門曾表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須引起高度重視。

  相關專家表示,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條件下難以經過自身的努力解決財力問題時,通過資本市場適當舉債籌集建設資金成為必然,賦予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適當的舉債權,是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幾年,我國在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方式方面進行了探索。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國務院決定增發國債,由財政部轉貸給省級政府,用於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項目。2009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為幫助地方政府解決一攬子經濟刺激方案中配套資金不足的問題,國務院同意由財政部代理髮行地方債券。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指出,此次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無疑將更有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但地方政府發債要將風險防範放在首位,隨著試點的逐漸推開,還應有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例如規定地方債的用途是什麼,如何監管等。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管理辦法必須要透明,如果在不透明的情況下發債,將是非常大的風險。此外,發債必須和使用挂鉤,以政府的名義發債,這個錢籌來怎麼用必須要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自行發債與自主發債有所區別,自行發債是指總的指標由中央分配,例如發行規模、怎麼利用、未來償還等,而自主發債是指地方政府發債規模自主、項目自主、發債用途自定、償債部分自主。

  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指出:“全面實行地方政府自主發債還有較長的過程,短期內無法實現。這需要預算法的修正,行政體制改革,還要伴隨財稅改革等配套機制的調整。”

  一些相關專家指出,多年來,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形式多樣,沒有形成統一規範,此外,債務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債務監管仍然存在缺位,從這些方面來看,地方自主發債短期內無法實現。

  針對財政部通知中明確債券的償還由中央負責部分,趙全厚表示:“中央旨在讓投資者放心。自行發債是代理髮債到自主發債之間的一種過渡,也是一種準備,這將進一步鍛鍊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與金融市場接觸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