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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效應:舉新債還舊債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長期作用:地方建立有效融資機制
化解地方債務風險“一攬子”舉措的地方自主發債,終於走出關鍵一步。
財政部20日消息,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專家指出,地方自行發債,除了舉新債還舊債的短期作用外,更是建立了有效的融資機制,是中央推進地方政府陽光財政、陽光融資的重要措施。
財政部還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進行規範、指導。
根據辦法,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試點地區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兩者的發行額分別佔總規模的50%。
地方自行發債醞釀已久。6月底,審計署在公佈地方債規模之時,其報告就建議,可研究賦予省級政府適度舉債權,逐步探索向具備條件的市級政府推開。7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則明確,要研究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不過,由於地方自行發債,比中央代理髮債複雜得多,因此市場人士認為試水不會太快。
此次快速推出四地試點,被指賦予了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的使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市場研究室主任曹紅輝對記者説,除了舉新債還舊債的短期作用外,更重要的,它為地方建立了有效的融資機制。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也表示,解決平臺債問題,不僅要規範原有債務“關後門”,更要“開前門”,即打開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前門”,這也是中央推進地方政府陽光財政、陽光融資的重要措施。
“首批試點選擇上海、浙江、廣東和深圳也是有考慮的。”曹紅輝説,試點必然會選擇財政還款能力比較強、經濟發展較快、財政收入平穩增長的地區。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關鍵是自主發債的地方政府財政、負債狀況必須十分透明,這樣才能進行評估,明確風險。
對如何規範地方自行發債, 曹紅輝認為,首先應將債務納入全預算管理,需要相應的修改預算法;其次,要由上級政府和同級人大對發債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後進行監督和評議,同時,要進行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有效遏制盲目舉債和不妥善管理舉債金的問題。(記者 秦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