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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消息,記者10月17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為加強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管,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使用藥品行為,國家食藥監局近日發佈實施了《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發現假藥、劣藥,應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妥善保管,並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應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藥品生産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藥品生産企業履行藥品召回義務。
《辦法》要求,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應當按照規定由專門部門統一採購,禁止醫療機構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採購;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藥品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只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也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製的製劑;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櫃臺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