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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稱工程總造價5%-10%用於行賄 公關費成明規則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7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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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關費”成工程建設領域“明規則”

  檢察機關發現,許多施工單位將工程總造價5%至10%用於行賄

  記者 胡錦武 周立權 南昌 長春報道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調研了解到,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呈現蔓延態勢,將行賄成本按一定比例納入工程預算成為一些建築企業的“明規則”,甚至發展到有行賄者與受賄者公然簽訂“受賄協議”。

  專家指出,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呈常態化、公開化、群體化特點,這些均源於權力制約乏力;而“一把手”涉案增多,亟待通過制度、法律等手段予以約束。

  行賄受賄竟“堂而皇之”

  由於建築行業包括審批、規劃、招標投標、施工、採購、質量監理、驗收評估等多個環節,涉及的部門眾多,需要“公關”的人員較多。江西、吉林兩地的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均發現,為了獲得工程項目,一些建築企業不惜大肆向工程有關人員行賄,於是“公關費”逐漸成為建築業的潛規則,許多施工單位甚至將工程總造價的5%至10%作為行賄資金列入支出預算。

  “行賄人為了能承包某項工程,往往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有關人員提供‘好處費’。”江西某地級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説。

  他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般工程造價少則幾十萬,多則數十億以上,如果以一項工程造價2000萬元“好處費”5%計算,則賄賂數額高達100萬元。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透露,2010年1月至今年5月,江西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工程建設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336件414人,涉案金額2.6億多元。

  檢察機關分析認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賄賂案件涉案金額日益增大,大案所佔比重較大。僅南昌市檢察2008年至2010年查辦的102件154人建設領域賄賂案件中,涉案金額為5萬以上的大案85件,佔立案數的83.33%。

  由於有了“行賄預算”的潛規則,行賄受賄在建築工程領域逐漸成為堂而皇之的“明規則”。

  江西師範大學基建處原處長諶光明因受賄480萬元,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辦案機關發現,諶光明還肆無忌憚地與房地産商簽訂有效期達15年的“受賄協議”,每年從中“分紅”20萬元。

  吉林省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譚歷,近日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作為“一把手”的譚歷利用職務之便,受賄1300萬餘元。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説,房地産領域的腐敗在一些地方比人們所掌握、所預想的情況更為嚴重,已經由幕後走向前臺“潛規則”變成“明規則”,而腐敗官員敢於從建築商手中“分紅”的唯一籌碼,正是屢試不爽的權力“乾股”。

  工程建設領域成“重災區”

  隨著我國近年來交通事業快速發展和高校擴招政策的持續,基礎建設進入高峰階段,交通部門和高校內工程建設腐敗案件也進入集中暴發的重災區。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以貪污罪、受賄罪,終審判處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忠吉有期徒刑18年。

  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劉忠吉利用擔任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四公司經理和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向其下屬項目部負責人索要各種費用,累計犯罪7起,共貪污302萬餘元。

  “身為大型國有建築企業‘一把手’,劉忠吉平時拿‘協調費’,節日收‘感謝費’。”長春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説:“連劉忠吉自己也認為‘腐敗很正常,不腐敗很難得’,行賄受賄成為了行業內的‘潛規則’。”

  今年7月6日,據江西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西省交通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胡琳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至此,從2007年3月至今,江西省交通廳已先後有10名處級及處級以上幹部落馬,其中,江西省交通廳原廳長蒲日新因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接工程等方面幫助他人,並受賄423萬餘元,於今年6月22日開庭受審。

  被稱為“贛南第一貪”的江西贛州市公路局原局長李國蔚因涉案560多萬元被判無期徒刑。

  曾和李國蔚長期共事的一名幹部説,“公路局實行的是局長負責制,他的權力很大,甚至是無邊的。但如果讓我當局長,肯定也會出大事,因為權力太集中了。”

  與此同時,涉及高校的工程建設腐敗案件也呈多發態勢。據轄區內高校集中的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10年查辦的南昌大學、南昌航空大學等高校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9件9人,佔全年查辦案件總數的53%,涉案金額達250余萬元。

  “只要搞工程建設,行賄受賄就是‘明規則’。”正在監獄服刑的江西一所大學基建處原處長周某説。周某今年4月因受賄400多萬元獲刑。

  “一把手”權力過度集中

  由於單位或部門“一把手”們權力過度集中,往往手握工程發包、支付工程款等大權,是左右工程項目安排、工程款結算的關鍵人物,成為建築商、包工頭們爭相拉攏的對象,由此引發的工程建設領域“一把手”犯罪現象突出。

  江西省檢察機關2005年至2007年查處的68起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中,擔任發案單位“一把手”、部門或項目負責人的有33人,佔涉案人數的37.1%,而2007年至2010年7月,江西檢察機關查辦這一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701件800人,其中手握重權的“一把手”或實際上的“一把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118人,佔案件總數的14.75%。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綜合處處長張昕等專家分析認為,當前,工程建築領域職務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呈現新特點。

  一是犯罪形式多樣,隱蔽性強。除了傳統的直接送錢的手段外,紅利、購物卡、信息諮詢費、借考察之名出國旅遊等商業行賄手段名目繁多。

  二是作案環節集中,手法複雜。作案環節主要集中在招投標、建築施工以及結算和驗收環節。如在施工過程中,一些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行賄,通過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量或提高價格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項目預決算中,一些施工單位通過向建設單位有關管理人員行賄,虛設項目、重復計算工程量以騙取工程款。

  三是窩案串案明顯,呈現群發態勢。由於各部門、單位的領導幹部手中掌握工程發包、資金運用等決策權,有的單位案發後甚至出現領導班子“一鍋端”的情況。

  檢察機關認為,檢察機關、建設部門、發改委、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加強協調,建立有效的資源信息共享平臺,取消或限制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進入工程建設市場的機會。

  同時,一方面可以通過創新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代建制”,用科學、高效、規範的管理方式來預防腐敗,另一方面通過完善和創新權力監督制度,對“一把手”的權力進行有效約束。

  作為一種探索,2006年3月,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統開始嘗試在全省所有監獄、勞教單位全面實施“一把手”5個不直接分管的做法,將人事、建設工程、財務、物資採購、執法工作分配給副職領導具體分管。對於這些工作中的一般問題、重要問題和重大問題,按照副職領導決定、報主要領導同意、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和相應的權限進行操作。2010年5月,江西省司法廳出臺規定,進一步完善和推廣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