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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將全面升級。中國銀監會昨日正式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新增引入巴塞爾委員會《計量標準》中提出的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兩大新流動性監管指標,即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不低於100%,加上此前已適用的存貸比不低於75%以及流動性比例不低於25%,使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明確為四項。
銀監會表示,上述《辦法》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11月12日,擬於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監管標準。
“流動性可能迅速逆轉”
一般而言,銀行業在經營中主要面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四大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和/或資産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産的風險,簡單言之,就是缺錢,出現資金斷檔,例如出現大量存款人的擠兌行為,商業銀行就可能面臨流動性危機。
上述《辦法》正文分4章共64條,分別為總則、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監管和附則,包括完善現金流管理、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和融資管理、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多項內容,並提高了流動性壓力測試、應急計劃等監管要求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值得一提的是,針對中國銀行(601988)跨境經營和集團化發展的趨勢,《辦法》還進一步強調了銀行集團的並表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並規定對重要幣種應單獨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
對於出臺上述《辦法》的背景時,銀監會昨日在答問中提到,近年來,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面臨著更大的挑戰,監管當局有效監管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難度也不斷加大。
銀監會同時警示,本次金融危機顯示“市場流動性狀況可能迅速發生逆轉,而流動性萎縮狀況可能持續較長時間”。
可見的是,早在今年初,銀監會就已開始放風將推出流動性監管新指標,並相繼開展過流動性壓力測試。銀監會今年5月在有關引入新監管標準答問時已提及,定量影響測算結果表明,除少數銀行因特殊融資結構不能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監管標準外,絕大多數國內銀行已經或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達到滿足流動性監管要求。
防範盲目追求業務擴張
分析人士指出,《辦法》新增的兩大指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流動性監管體系,尤其用於應對表外資産可能帶來的流動性風險,亦可防止銀行規避監管。譬如,存貸比一般是按月考核,就會出現銀行在月中的多數時候存貸比都高於75%,但只要月末拉來一筆大的存款,或者賣出一筆貸款,使得月末存貸比回復到75%以下,就能安全過關。
銀監會也表示,商業銀行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範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鬆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其中,流動性覆蓋率,指的是優質流動性資産儲備與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之比,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産,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産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
凈穩定資金比例主旨同樣是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凈穩定資金比例是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所需的穩定資金間的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一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等於商業銀行各類資産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産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佔比。
與此前存在存貸比、流動性比例兩個指標相比,加上新指標使得監管更為全面。
此外,《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的流動性風險預警體系,預警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資産快速增長、資産或負債集中度上升、負債平均期限下降信用評級下調、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交易對手要求增加額外的擔保或拒絕進行新交易、零售存款大量流失、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等十五項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