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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理財新規 具體操作細則不詳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1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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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面是通脹持續居高不下,一面是儲蓄長期負利率的態勢,受此影響,今年以來銀行存款對公眾的吸引力進一步下降,各類銀行理財産品接連乘勢而出。 經過多月的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10月9日正式印發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在理財的風險評估、保證收益、變相攬儲等方面做了細化,厘清了理財買賣雙方角色,希望將“變味”的理財引向正軌。

  “我們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並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據悉,此《辦法》將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從三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産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不過,也有不少業內人士指出了遺憾之處,認為《辦法》對風險評測操作不太明確,對産品風險的揭示和評級以及客戶的風險忍受能力的評估沒有細化,而且也沒有採納“明確客戶與商業銀行就理財産品爭議解決的法律途徑,增加法律責任”這一建議,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