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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針對銀行理財産品銷售混亂的情況,銀監會近日出臺了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對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時的信息披露、銷售細節、客戶的風險分類等都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更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變相高息攬儲。
《辦法》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根據《辦法》規定儘快進行系統改造和修改內部規章制度,依法合規開展理財業務。
廣發證券分析師沐華對本報記者表示,《辦法》的出臺可能會對銀行近期的産品銷售産生一定的影響,但長遠來看,能減少銀行和用戶之間的誤會和不必要的糾紛,達到共贏。
不得捆綁銷售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從事理財産品銷售活動,不得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産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其他産品進行捆綁銷售。
需列明標的投資比例
《辦法》還對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投資信息、收費、投訴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比如,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或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
理財産品銷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各投資資産種類的投資比例。調整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時,應當進行信息披露。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産品。
理財産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産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産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産品規模的50%(含)以上;名稱中含有挂鉤資産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挂鉤標的資産佔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挂鉤標的資産。
重新劃定高端客戶門檻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産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産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
高資産凈值客戶是滿足單筆認購理財産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認購理財産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産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南方日報記者黃倩蔚
實習生林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