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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國家質檢總局對外發佈“三包規定”,對家用汽車産品的銷售、修理、退換貨等做出了規定,並公開對外徵求意見。市消協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三包規定”在有效期的起始時間、提供備用車的限定時間、退換車的限定條件、質量鑒定等方面的規定還存在不足,應加以改進。因此,北京市消協提出了自己的6條修改建議,希望國家有關部門改進。
序號原規定消協建議消協觀點1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應從提車時間開始計算消費者一般是先辦購車手續後提車,以發票開具時間計算三包有效期,對消費者來説,三包期就會減少,折舊費、合理的補償費等都會受到影響。2修理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的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5天的時間應縮短市消協表示,車在三包期發生的質量問題是經營者的責任,其過錯已影響到消費者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這個時間應該縮短。3“家用汽車産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退換車的時間過短,應以實際公里數核算如果以開具發票時間為“購車”時間,消費者提車時間會經常錯後,這條規定並不符合實際且不夠科學。此外,所謂的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規定,于法無據。4“徵求意見稿”中所列出的質量問題及故障,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一般最終都要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鑒定。應明確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舉證責任向消費者傾斜消費者都會遇到委託鑒定機構難及鑒定費用高的問題,此問題在汽車消費中很突出。應明確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並在舉證責任方面向處於弱勢的消費者有所傾斜。5第三章“修理商的相關義務”應保證修理後的産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修理商的義務應參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相關條款,保證修理後的産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復維修。6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産生的相應的合理費用補償。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 行駛里程(km))/1000] n。使用補償系數n由製造商在0.5%至0.8%之間確定。降低該項費用造成消費者退換貨的主要原因及責任在於産品及服務質量,因質量問題已經給消費者造成了相應的損失(時間、費用和精神上的),經營者應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