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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雪
歐盟委員會認為外資是歐洲經濟持續增長的動力,即使在危機影響下,也可以進一步促進經濟復蘇和創造就業。但隨著歐盟自身經濟停滯,來自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國家投資不斷涌入,民意促使政治壓力,決策者們開始考慮給歐洲的大門提高門檻。
今年2月起,歐盟負責工業事務的副主席塔亞尼提議加強對外資投資歐盟監管,設立類似美國的外資審查委員會。雖然隨後歐盟幾乎將所有精力都撲在應對主權債務危機,但該提議仍在進行中。
一位歐盟官員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還沒有就此成型的措施,但“我認為最終還會列入到議事日程中,因為這是涉及到歐盟利益、工業和企業的事情;而且這也是中歐關係中不可避免的話題”。
此前黃怒波冰島購地之所以會引起從未遇到過的爭議,其身份是很大的因素。他曾在中共中央宣傳部和中國建設部工作,於是被外國媒體質疑為中國借此在北大西洋搶得戰略據點。
無獨有偶。去年年底,來自中國的私人企業天津鑫茂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開出13億美元收購一家名為Draka Holding NV的荷蘭生産光纖的公司。歐盟委員會負責工業事務的副主子安東尼奧 塔亞尼站出來公開反對。
“一家規模如此的私營企業,如果沒有政府支持,怎麼能開出如此高的價格”,上述歐盟官員對記者表示:“我們認為中國公司的競標經常有超出常規的情況,這僅是一例。”
塔亞尼曾經表示,中國公司有能力購買越來越多歐洲企業,這些是在重要領域持有關鍵技術的企業;這是一個投資問題,但背後也是一個戰略政策。但他手中並沒有合適的武器來阻止類似鑫茂並購這家荷蘭公司的行為。直到現在,除非違反競爭法或反壟斷法,歐盟對發生在成員國內的投資並無話語權。
於是塔亞尼和另一位負責內部市場事務的委員巴尼耶在今年2月一起採取了行動,督促在歐盟層面,出於知識産權保護和國家安全等考慮,對外國投資進行審查。
本報記者獲得的兩位委員給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的致信。信中稱,一些外國投資者來到歐洲,並不是為了提升他們的商業表現,而是為了奪走我們的知識産權並將其轉移到國外;歐盟應該考慮如何避免這些不利的投資後果。
兩位委員提議建立類似美國的外國投資委員會,標準化各成員國的外資審批機制,或者將此權利“集中化”,在歐盟層面統一管理,尤其是涉及到歐盟的整體利益。
上述歐盟官員稱,建立外國投資委員會只是其中一個提議,可選擇的方案還有協調目前現有的措施,例如競爭法、反壟斷法、貿易手段等等,使其發揮更大的效果。
此後在今年夏天,巴羅佐另外召集負責貿易事務和競爭事務的兩位委員,與塔亞尼和巴尼耶一起進行過多次討論。塔亞尼曾努力將這項事務列為歐盟委員會所有委員參與的議事日程中,但至今尚未成功。
“這主要是因為近幾個月來,經濟危機主導歐盟事務。但我認為最終還會列入到議事日程中,因為這是涉及到歐盟利益、工業和企業的事情;而且這也是中歐關係中,不可避免的話題。”該官員表示。
此前,巴尼耶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曾表示,這個制度並不特別針對任何一個國家,設立這個制度的第一步,是要確定歐盟的戰略利益所在,“在我看來投資、研究以及製造能力是歐盟的戰略利益”,巴尼耶表示:“我們要更好的發展和保護這些利益……歐盟不能成為一個僅消費的地方,還要有能力製造。”
中投公司國際諮詢委員會3名歐洲地區顧問之一讓 勒米埃對記者稱,中國應該理解歐洲的擔憂,“畢竟中國很大、很遠,而且和歐洲很不一樣”。
被演繹的投資審查法條
實際上,歐盟國家中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的法律條款中均有相應的限制措施,政府可以出於國家安全考慮,否決外商投資,但這一條款很少被使用。
以德國為例,對於國防和加密産業,德國的《外國經濟法》中允許出於外交政策、外匯或國家安全目的,對私人直接投資進行限制。根據2004年的法律,一家外國公司若希望購買軍備或加密設備製造商超過25%的股權,應報備德國經濟和技術部,該部有1個月的時間考慮是否否決該筆投資。但該限制條款從未實施。
到2009年,德國名義上對外資的監督和限制擴大到所有産業領域。2009年德國通過《外國經濟法》修訂案,授權經濟和技術部可以審查並名
義上禁止任何規模,對任何行業的外資投資。一旦外資投資超過該公司25%的股權,德國經濟和技術部可以威脅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為由進行審查,甚至阻止該交易。
美國德國商會在一份報告中寫道:“德國政府和工商業積極鼓勵外國資本投資,德國法律也賦予外資國民待遇。外國公司所面臨的問題和本國公司別無二致,主要是高額的所得稅以及勞工法等等。”
雖然歐盟已經消除成員國之間的海關邊界,建立統一內部市場,但在歐盟層面上並沒有統一對外資的監管機制;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的法律條文,都賦予政府出於國家安全考慮,否決並購投資的權利。但由於各成員國之間競爭爭取外資,這一條款鮮被採用。
安特衛普管理學院長期追蹤中國投資歐洲的張海晏教授也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中國企業的投資和並購還沒有遇到這些法律障礙,受阻主要是價格競爭激烈。
雖然不論2004年或是2009年的法律條款都未曾在實際操作中實現過,但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仍存。當政府面對國民壓力時,大致的條款規定就可能被演繹成為投資的攔路虎。
“黃怒波案例”也可得到解釋。冰島投資署一位官員接受記者採訪稱,在土地購置方面,根據冰島法律,歐盟經濟區之外的個體和法人購置土地、房地産等時,需要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
“自1993年該條例生效以來,從來沒有在冰島産生過任何問題或爭議”,該投資署官員對記者表示。但是冰島法律中對外國人購買土地的審批條件僅做出大略規定稱,提出申請的個體或法人需具備在冰島從事商業活動的資格,所購置的土地需用來從事與其直接相關的商業活動,或在該土地上建造其居住場所。
“正是因為這項交易所引發的國際關注和民眾壓力,內政部長奧格蒙迪爾 約納松公開表示他將謹慎考慮該申請,不會倉促做出決定。”該官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