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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斂財亂象引發高層重視 將啟動治理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1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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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社團斂財之風

  全國70%的市縣沒有專門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無力監管或監管不到位情況較為普遍

  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楊琳

  進入7月以來,與社團組織有關的非法斂財醜聞接連爆出。

  “全國小記者培訓活動中心”欺騙性培訓事件,牽出其挂靠的“中愛聯”(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8年未年檢、涉及營利性活動。

  “盧美美”事件,牽出“中非希望工程”及當事方“世華會”(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在香港註冊的“世華會”被國務院僑辦認為“從未收到任何有關‘世華會’涉僑活動的報批申請”。

  由中國經濟報刊協會和“中愛聯”主辦的“共和國脊梁”人物評比表彰活動,違反社會組織“不得向會員單位收取費用”等有關規定,主辦單位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行政處罰。

  8月,民政部分別對中國經濟報刊協會、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中國散文學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國報紙副刊研究會、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中國發展戰略學研究會、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等8家社會組織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懲戒其以挂名方式參與由企業具體承辦的活動、不履行主辦單位職責、對活動疏于監管等行為。

  近期,在對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的採訪中,《瞭望》新聞週刊記者了解到,社團斂財亂象已經引起高層和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嚴厲的治理行動已經啟動。

  斂財亂象探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迅速發展。1988年,我國僅有4446家社會組織,到2003年底時這一數字發展到26.6萬家。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44.8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4.6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9.9萬個,基金會2311個。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社會組織總體上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但確有部分社會組織在日常運作中存在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社會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擅自設立項目、自定標準收取費用;有的社會組織將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費用;有的社會組織在政府部門年檢、年審、發證、辦理各種手續時搭車收費、強制收費。

  有的社會組織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強制辦班、強制培訓、組織考試並收取費用;有的社會組織通過簽訂合同,約定收費返還比例,將服務性收費委託給營利性機構辦理,獲取非法收入。

  有的社會組織借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隨意向參與企業或組織收取費用。有的社團不按照備案規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或者只收取費用不為會員服務。有的非法組織打著社會組織的旗號,並冒用社會知名人士的名義,公開斂財,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

  在接受本刊採訪時,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梳理了部分社團組織非法斂財問題的四個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完善。社會組織的立法層次低,目前僅有三個行政法規和若干部門規章,還沒有一個社會組織方面的基本法律。現有法規內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規範為主,實體性規範明顯不足。境外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華活動的管理無法可依。社會組織的財政資助、人事管理、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及參與提供公共服務等配套政策也不完善。規範社會組織行為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不健全,給各種違規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大量社會組織游離于監管之外。雙重管理造成登記“門檻”過高,大量社會需要的社會組織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沒法登記,游離于依法管理之外。未經審批、基層自行成立的“草根組織”等,給社會組織有序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三是登記管理力量薄弱,監管乏力。登記管理機關工作量大,任務繁重,但人員、經費普遍不足,全國70%的市縣沒有專門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無力監管或監管不到位情況較為普遍。

  四是社會組織自律機制有待加強。有些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我約束意識不強,自我治理流於表面,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自律機制。

  積極作用空間巨大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要求以來,近7年間,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明顯提速。

  “絕大部分社會組織能夠廣泛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積極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維護公共利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明顯。”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配合政府宏觀調控,在規範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已經成為市場經濟體系不可或缺的力量。如廣東的行業協會每年經濟活動總量約500億元,招商引資約300次,提供諮詢服務約1.6萬次,組團考察超過1000次,組織參展約1400次,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近1700條,應對國際貿易糾紛約120起。

  二是成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有益補充。社會組織協助政府參與了不少領域的社會管理工作,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提供公共服務。據統計,社會組織每年募集資金100多億元,用以減貧濟困、救災防災等;興辦民辦幼兒園8.3萬個、佔全國總數的62%,民辦高校640所、在校學生佔全國高校在校學生總數的19.4%。

  三是成為溝通政府與社會的橋梁和紐帶。全國6萬多個行業協會聯絡企業會員2000多萬家(含個體工商戶),4萬多個學術性社團聯絡專家學者500多萬人,各類農村專業經濟協會聯絡農戶1000多萬家,各類城市社區組織紮根基層社區。社會組織廣泛團結各方面積極力量,凝聚各方面智慧,在提供服務的同時,引導公眾合理反映訴求,維護自身權益和公共利益,起到溝通政府與社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四是成為解決就業的重要渠道。社會組織可提供超過1000萬個的專兼職工作崗位。目前我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2萬多家,每年培訓近1000萬的新生勞動力,為提高就業者的就業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遼寧、上海、廣東等地社會組織舉辦招聘大學生就業專場會,吸引大量大學生參加,為解決大學生就業困難作出了貢獻,産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五是成為民間對外交往的重要平臺。社會組織配合政府外交,對外倡導和平,維護正義,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災害救助、消除貧困等方面的國際交流;代表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標準制定,保護知識産權,處理糾紛爭端等,在樹立我國良好形象、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全國性社團已經在122個國際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在25個國際組織中擔任專門委員會領導職務,在92個國際組織中擔任理事。

  積極引導 嚴格管理

  今年2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研討班的重要講話中,對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亦首次專章闡述社會組織工作,明確了要“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可以説,中國社會組織未來發展的方向已經清晰。

  近年來,各級民政部門在完善社會組織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改進管理手段等方面屢有嘗試。比如指導、支持部分省市探索直接登記,一些地區探索實行了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制度;開展行業協會、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評估;及時登出、撤銷和取締不合格社會組織;開展“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仲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小金庫治理”、“治理規範涉企收費”等專項治理;等等。

  在採訪中本刊記者了解到,今後一段時期民政部將圍繞培育扶持、依法管理、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這一中心,持續加強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

  其一,健全法律法規。將配合有關部門加快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其二,實行綜合監管。登記管理機關將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登記、年度檢查、行政執法、社會評估、信息公開、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等管理制度,明確社會組織行為準則,規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指導社會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重點對社會組織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

  其三,加強社會監督。拓寬監督渠道,建立健全受理群眾舉報社會組織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反映出來的問題。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評估體系和運行機制,通過評估進行分類指導和分類管理,規範行為,提高能力建設水平和社會公信力。加強社會組織專項治理,促進社會組織自律。

  其四,強化能力建設。其中,重點是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有效發揮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職能作用,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提高承接政府職能和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應有作用。減少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

  “社會組織與黨政機關應在辦公、人、財、物方面實現脫鉤,保障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及獨立性。政府部門不直接干預社會組織業務活動,保證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自主性。”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強調道。

  其五,構建扶持體系。推動政府有關部門逐步將微觀層面的事務性服務職能、部分行業管理職能等轉移給社會組織。抓緊建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和財政資金支持社會組織的制度。充實配套扶持政策,健全社會組織的財務制度、人事管理、職稱評定、崗位培訓、社會保險等政策。建立社會組織稅收政策體系,進一步落實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