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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第三方銷售即將起航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30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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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正式發佈,10月起實施

  經過公開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昨日正式發佈,並將於10月1日起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同步實施。上述辦法、規定的發佈實施意味著基金銷售法規體系基本建成,基金第三方銷售也將隨之正式起航。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和《辦法》正式實施後,擬申請成為基金銷售機構的機構即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準備工作,待監管部門下發關於申報基金銷售機構相關材料的內容、格式等詳細規定後,即開始正式受理各類機構基金銷售資質的申請。

  《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于8月12日發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作為《辦法》的配套文件,《暫行規定》引入了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並對監督機構的條件和義務作出規定;規範了銷售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撤銷等賬戶運作行為;做出了支持、鼓勵基金銷售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的相關安排;規範了交收流程及時點,部分基金交易中資金在途時間與之前相比有所縮減。

  上述負責人介紹,截至徵求意見結束,證監會共收到39家機構和1名個人的249條反饋意見,可歸類整理為6項,經研究,《暫行規定》正式稿採納了其中4項意見,另外2項未予採納。

  已採納並在《暫行規定》正式稿中做出修改的意見包括:

  第一,慮及今後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其中部分存管行可能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暫行規定》修改了“僅允許賬戶開立人在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和中登公司開戶”的規定,擴大了銷售賬戶開戶行範圍。

  第二,對銷售賬戶結息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規範,允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依照不低於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資人備付金賬戶支付利息,並明確依照已有規定對贖回、分紅等資金孳生的利息歸屬進行處理。

  第三,在認購流程中延長交易截止時間,並將認購時期的第二次確認失敗退款流程納入規範範圍。

  第四,放寬贖回、轉換流程中資金交收的時間要求。

  另外,對於反饋意見中銷售賬戶在監管部門的備案時間由十五個工作日縮減至五個工作日,以及允許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設立備付金賬戶等兩項建議,考慮到實際操作及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問題,《暫行規定》未予採納。

  上述負責人表示,除上述6項意見反饋外,其餘還有涉及對相關條款及具體落實的疑問共188條,監管部門將在今後的監管工作中,通過培訓等方式予以解答。(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