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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集體用地流轉不得建商品房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4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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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22日晚,廣州市政府網站正式下發《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直接通過市場競價出讓使用權,但集體建設用地禁止開發房地産和住宅項目。同時,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益,五成以上要專項用於社會保障支出。

  建小産權房按違建論處

  《辦法》指出,流轉是在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發生轉移、再轉移,包括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設用地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需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等材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則要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以及取得原出讓合同出讓方同意再次流轉的證明文件。

  《辦法》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房地産開發和住宅建設,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將按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相關規定進行查處。這意味著,建小産權房將按違建查處。

  2/3以上集體成員同意方可流轉

  《辦法》明確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要取得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同意。集體經濟組織應採取重大事項集體決議的方式,形成同意流轉的書面證明材料。首先要發通告。列明流轉形式、流轉價格、競買人要求、流轉收益收取方式等基本情況。然後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流轉基本事項進行表決,須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2/3以上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同意後進行公示。

  土地經營須“招拍挂”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還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申請。取得集體用地,同樣要經過“招拍挂”。

  按照《辦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當在全市統一的交易平臺進行。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在房地産交易登記機構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出租,並取得房地産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此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延遲開發建設構成土地閒置的,在土地閒置期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

  超五成收益用於農村社保

  《辦法》提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區域、同類別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30%。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益,其中50%以上當存入規定的銀行專戶,專項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支出。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收益扣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保障支出後,剩餘部分的使用情況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開。(記者趙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