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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佈《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該稿規定,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因嚴重安全故障累計修理兩次仍不能解決,可要求退貨”等退換條款。
眼下,一般價位的汽車仍要佔據普通家庭的相當大的家庭開支。所以,有關汽車方面的糾紛和理賠,更應遵循公平、公正、權益對等的原則,讓汽車消費糾紛回歸理性、有序、平等。“私家車修兩次仍有故障可退車”體現了這一點。
畢竟,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就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排除肇事或者車禍原因,整修兩次後仍不能解決,那就更應是車的問題,就要“無條件退貨”。對此,廠家就應該承擔必要的質量責任,而不能簡單歸結為是“使用人”的問題,拒不退貨,讓消費者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為企業的生産責任買單。
事實上,大宗商品消費中,消費者的權益一直處於弱勢。只要你使用了,哪怕商品出現了重大問題,那也是你的責任,而不是商家或廠家的責任,就可以“拒絕退貨”、“拒絕換貨”,出現很多消費糾紛。
比如稀奇古怪的汽車消費糾紛:用驢車拉著寶馬車在鬧市奔跑,因為新車出了問題,商家拒絕退貨,修又總是修不好。還有的車主氣憤之下,將有問題的新車當場用鐵錘砸毀等。這些都顯示出汽車之類的大宗商品消費糾紛,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而商家和廠家卻可以置身責任之外。廠家、商家和消費者搞“拉鋸戰”,消費者根本耗不起,只得放棄,或者“激情維權”。這是一種嚴重的消費失衡。所以,“私家車修兩次仍有故障可退車”,是一種寶貴的法律補缺。
任何商品不僅僅要給消費者帶來物質享受,還應該通過消費,讓商品真正造福生活、愉悅身心。糾紛不斷,解決不公,消費幸福從何而來呢?所以,“私家車修兩次仍有故障可退車”,將會為公眾帶來更多的消費幸福,而不是消費的糾結和苦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