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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新規出臺 省級發改委獲一般項目預審權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3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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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改委9月22日發佈了最新版本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與同時廢止的2005年版辦法相比,新辦法最大變化之處在於增加了省級發改委對一般項目的預審權,並對2012年後産生的減排量處置做出了具體規定。

  新辦法規定,除辦法中列出的41家中央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發改委提交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申請外,其他項目實施機構需要首先向省級發改委提出申請,經過省級發改委預先審查後,再報國家發改委審批。通過此項規定,省一級發改委獲得之前沒有的項目初審權力。

  某業內人士認為,新辦法未對省一級發改委預審的具體內容和標準作出明確規定,這將使得申請人對省發改委到底審查什麼內容,以及這種預審到底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産生疑問。

  該人士擔憂,在目前CDM市場形勢下,眾多機構希望在2012年底前完成項目註冊的背景下,新辦法這種規定的模糊性,必然影響CDM項目的及時申請和註冊。

  而參與新辦法制定的中創碳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人虎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省一級發改委獲得的只是形式審查權,不參與審查項目技術文件。新辦法規定省一級發改委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項目實施機構的申請做出否定決定,因此實質審查權仍在國家發改委。

  此外,新辦法的另一重要變化是,明確規定了2012年後産生的減排量的處置方式。新辦法第37條規定,國家發改委巳批准的項目2012年後産生的減排量,須經國家發改同意後才可轉讓。

  上述人士擔憂,國家發改委之前對申請項目出具批准函時,並沒有這樣的時間區分,因此部分已批准項目的合同期限跨越了2012年,新辦法的這種規定,將直接影響這些項目2012年後的存續。

  對此,唐人虎解釋,按照新的辦法,無論是新批准的CDM項目,還是已經批准的跨越了2012年的CMD項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都需要國家發改委的重新審批,這實際上是對後京都時代CDM變化的一種政策預防。

  與舊版辦法相比,新辦法還重新劃分了交易額分配比例,並且規定,如果原中資企業股權變更為外資,則提交的CDM項目將作廢。除上述變化外,新辦法還新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共八條,對CDM項目申請和實施中的不規範行為制定相應的處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