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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範保健食品命名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3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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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後,保健食品命名將不得帶有“腦”、“眼”、“心”等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1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的《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修訂稿)》(徵求意見稿)中注意到,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等詞語。

  上述修訂稿指出,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反映産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表示,上述徵求意見稿現在開始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0月8日。同時發佈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徵求意見稿)》對禁用語還做了具體介紹,包括虛假性詞意、誇大性詞意等十一大類。比如,産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産物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禦制、秘制、宮廷、精製等溢美之詞的;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人名,包括醫學名人,如:華佗、扁鵲、張仲景、李時珍等;地名,包括中華、中國等;與産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如:納米、基因等。

  修訂稿也指出,在本規定發佈前已批准使用的産品名稱或品牌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