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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規定保健食品命名 禁用虛假誇大詞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2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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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修訂稿)》。根據修訂稿規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等詞語。

  修訂稿指出,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反映産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修訂稿規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維生素除外)、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註冊商標除外);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准的功能名稱除外);

  (七)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含註冊商標)。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準確、科學、規範,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産品功能的文字,字數不得超過10個。具體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三)不得使用註冊商標。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産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範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産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

  (五)以産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科學、規範的原料名稱;單一原料的産品,可採用該原料的名稱命名;兩個以上原料組成的産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稱或縮寫,其縮寫應為約定俗成的縮略語,但不得違反命名要求。

  修訂稿規定,營養素補充劑類産品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産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