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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身陷內幕交易155元引發的訴訟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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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圖

  儘管有法律依據,但李岩和張遠忠在庭審過程中將索賠金額從原先的155元大幅提高至了幾十萬元。這不僅導致了外界期待的落空,也讓黃光裕一方暫時躲過了一審判決。在黃光裕一方看來,原告方在庭審中追加和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超出了“舉證期限”,因而,他們不能接受這樣的要求

  繼刑事訴訟之後,身陷囹圄的國美電器原董事會主席黃光裕又遭遇了民事訴訟。

  日前,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與外界的期待存在落差據媒體報道,“由於原告李岩的代理律師張遠忠在開庭後提出追加和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被告黃光裕的代理人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於"新證據"的有關規定,原告方此舉超出了法定的舉證期限,並拒絕接受原告方的請求。”

  報道稱,“雙方論戰30分鐘不到,審判長隨即決定休庭,就同意還是駁回原告追加索賠額的訴訟請求進行合議。”

  “不管結果如何,有兩個基本事實可以確定。”昨日,東南大學法學院張馬林教授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説,“首先,黃光裕內幕交易罪是成立的;其次,中小股民因其內幕交易導致的損失也是實實在在的。所以,可以預計,與內幕交易有關的民事訴訟或不會停止。”

  索賠無意外

  黃光裕近期遭遇中小股民索賠沒有意外。去年5月18日,黃光裕案一審宣判(二審維持原判)在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作出,其中就包括了內幕交易罪。“協同”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黃光裕當時共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處罰金額6億元,沒收財産2億元。當時結果宣判後,業界人士就預計,黃光裕極有可能面臨與內幕交易罪有關的民事索賠,甚至有分析人士猜測,有多達10萬的股民可能會對其進行民事索賠。

  果不其然,普通投資者李岩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據公開報道披露的起訴書,李岩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的價格購買了中關村科技股票500股,總金額5195元,隨後,其于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的價格全部賣出,賣出5040元,其中損失了155元。在李岩和李岩的代理律師張遠忠看來,這與黃光裕當時在中關村的內幕交易有明顯關聯。

  記者了解到,上述時間段確實是法院認定的黃光裕內幕交易時間段。據2010年檢方對黃光裕的指控,“在2007年4月至9月期間,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關村)的實際控制人,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産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累計14.15億余元。至資産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09億余元,已涉嫌內幕交易罪。”

  “中國《證券法》第73條規定顯示,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76條則顯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昨日,江蘇明弘律師事務所吳俊鋒律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以此為依據,黃光裕除了承擔刑責外,中小股民也可依法對黃光裕進行有事實依據的訴訟和索賠。”

  訴訟有難度

  儘管有法律依據,但李岩和張遠忠在庭審過程中將索賠金額從原先的155元大幅提高至了幾十萬元。這不僅導致了外界期待的落空,也讓黃光裕一方暫時躲過了一審判決。在黃光裕一方看來,原告方在庭審中追加和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超出了“舉證期限”,因而,他們不能接受這樣的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所以,黃光裕代理律師的要求並不過分。”張馬林對此解釋,“但從相關流程上説,在庭審中突然變更訴訟請求是一項基本權利,並不違法,也不違法相關規定。有時候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理解為一種高調的心理戰,有為下一次訴訟或索賠作鋪墊的可能性。”

  張馬林認為,“拋開法理,站在旁觀者的角度,突然將索賠金額提升可能會被外界理解為有"不合理之處",這或許並不利於今後的訴訟。畢竟,股民因交易損失了155元是事實性問題,而大幅提升索賠金額暫時與事實無關,當然,一切判斷都需要拿出相關的證據。所以,及時的證據是案件雙方最需要尋求的事宜。”

  “證據只是一個難點,對於包括李岩在內的中小股民來説,另一個是"天生"的難點。”張馬林進一步表示,“在中國的《民法》、《民商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文中,一旦被認定為侵權(內幕交易罪對股民的資産構成了侵權),就必鬚根據主觀過錯、客觀過錯、財産人身損失及侵害與損失間是否存在聯絡這四個方面,明確其中的侵權責任和侵權責任人。而在法律流程中,這其中的認證和認定都需要由相對處於弱勢的中小股民來承擔,與此同時,不少中小股民往往因為條件限制,不能完全找到其中的事實依據和責任認定。”

  對此,吳俊鋒解釋稱,“以該案為例,或許對於法院來説,虧損的155元到底是自己的投資失誤,還是因為受黃光裕影響造成了損失,本身就存在模糊之處,甚至比較難認定。這其中,就需要詳實充分的證據來給相關法院認證。”

  但吳俊鋒強調,這不是説不鼓勵股民去訴訟,因為,黃光裕確實給當時的中小股民造成了實實在在的損失。“成分的證據和合理的法律依據,總會成為訴訟的利器。”他説。

  財新網日前則援引張遠忠的話表示,此案將對在資本市場以內幕交易損害中小投資者的行為進行警示。財新網稱,多位受訪的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人士表示,“無論結果如何,此案將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的司法實踐積累經驗,並在實際上促動內幕交易侵權民事責任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