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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中央財政參股創投基金促進新興産業發展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9日 1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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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9日從中國財政部獲悉,財政部、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財政參股創投基金促進新興産業發展等有關事宜。

  兩部門明確,本辦法所稱新興産業創投計劃是指中央財政資金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産業發展的活動。

  根據辦法,參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導、規範管理、市場運作、鼓勵創新”原則,其發起設立或增資、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中央財政出資資金委託受託管理機構管理,政府部門及其受託管理機構不干預參股基金日常的經營和管理。參股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實施。

  辦法明確,參股基金投資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高技術産業發展規劃以及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每支參股基金應集中投資於以下具體領域:節能環保、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進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産業領域。

  對於中央財政出資資金的權益,辦法指出,中央財政對每支參股基金的出資,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且與地方政府資金同進同出。對投資于初創期項目資金比例超過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參股基金,可適當放寬中央財政出資資金參股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