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我國規範保險業務轉讓行為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2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為規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業務轉讓的基本原則、受讓方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保監會在公告中稱,保險業務轉讓制度是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改革實踐中,保險公司轉讓其全部業務的情況已有發生,對其進行規範確有必要。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朱銘來表示,辦法的出臺表示監管層開始著手完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某種程度上可以説是對未來市場可能出現的變化進行一种先行準備。

  《辦法》規定的保險業務轉讓,是指保險公司之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的行為。保險公司通過業務轉讓,達到自願退出保險市場或者剝離部分保險業務的目的。這種自願轉讓不同於《保險法》規定的強制轉讓。也就是説,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者破産情形下發生的保險業務轉讓,因償付能力不足而被監管機構強制要求的保險業務轉讓,都不適用該《辦法》。

  朱銘來表示,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之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可自願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強調的是“自願”,也就是説保險公司不是因為破産或重大經營問題退出市場,而是自身一種主動的選擇,有利於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調整。

  他表示,不管是受讓方保險公司想通過這種方式形成規模經濟的協調效應,還是轉讓方保險公司感覺自己的內部管理、文化融合、産品鏈銜接等方面存在問題,無論哪種情況,都可以達到“戰略集中”的目的,保險公司可以集中做自己擅長的業務,打造差異化的特色競爭力,從而使保險市場的資源實現更優化、更合理的分配,更好地發揮各家公司的專業和特色。

  《辦法》在尊重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自主性的同時,又著重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於保險業務受讓方的條件,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符合受讓的保險業務在其業務範圍之內;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償付能力充足,且受讓保險業務後,其償付能力符合保監會的相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在受讓業務的保單最初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等條件。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基於權益保護的考慮,《辦法》著重強調了受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繼受轉讓方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就轉讓相關事宜書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並須徵得其同意。

  專家表示,《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規範保險公司自願的市場退出行為,整合保險市場資源,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朱銘來表示,隨著保險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在市場生存的難度也越來越大,企業競爭主體之間通過自然業務轉讓,可以優化行業的戰略分工,市場關係進行局部調整,競爭主體進行重組整合,也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相對於強制退出市場的“硬著陸”方式,這種較為溫和的“軟著陸”方式相應的成本代價會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