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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稅"免徵尚存六大疑問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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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週之內,部分地方房産證“加名稅”經歷徵和免徵;權威解釋缺位使得免徵背後仍存疑問

  繼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通知契稅徵繳部門,要求對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行為徵收契稅。隨後“加名稅”引發廣泛關注。8月31日,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通知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免徵契稅。

  為什麼徵稅與否口徑多次更改?為何徵與不徵的隨意性如此之大?當前地方徵稅權力是否在放大?“免徵”這個字眼如何理解?……

  縱深

  繼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通知契稅徵繳部門,要求對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行為徵收契稅,具體辦法是按照房屋權屬添加人的實際佔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場價,按照贈與類別徵收3%的契稅。

  高額的“加名稅”引發廣泛關注。一週之後,8月31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通知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徵契稅。

  “加名稅”得以免徵,但背後的隱憂仍未散去:為什麼徵稅與否口徑多次更改?為何徵與不徵的隨意性如此之大?當前地方徵稅權利是否在放大?“免徵”這個字眼如何理解?……

  1 “加名稅”權威解釋缺位?

  儘管是否徵收“加名稅”相關部門已有定論,但對於究竟是否應該徵收“加名稅”卻一直沒有權威解釋。

  很多專家解釋稱,房産證“加名稅”實質上就是契稅。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産為徵稅對象,向産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稅。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等均需繳納契稅,稅率3%-5%。

  按照江蘇省地稅局有關人士最初説法,南京原本開徵此項契稅的依據並無問題,“在政策上是統一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只要有房屋産權發生轉移的,就應該收。”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徵收契稅,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徵收契稅。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贊同上述觀點,他認為由於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在房屋歸屬問題上重新做了認證,從而在加名時産生了契稅,導致了徵稅的變化。

  但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則表示,房産證加名徵稅是不符合法理的。只有當財産發生轉移,有貨幣上的支出和收入的時候,為保護契約才徵收契稅。房産證加名並非發生過戶關係,不存在房屋權屬的轉移問題,因此不應當徵收契稅。

  學者馬光遠也認為,夫妻之間的家庭財産關係首先是建立在人身關係的基礎上,財産不可能絕對分清,也不符合一般的贈與關係。稅務機關對“加名”徵稅,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純屬趁火打劫。

  2 “免徵”是否暗示可能復徵?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國稅總局在對房産“加名稅”定案的文件中提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有專家表示,“免徵”不代表“不徵”。“免徵”與“不徵”有著明顯區別,“免徵”某一稅種是指這個項目屬於該稅的徵稅範圍,但是附條件、附期限地免繳稅。而“不徵”指的是此項目不屬於該稅的徵收範圍,是無期限的。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認為,財政部、國稅總局文件中用的是“免徵”概念,而非“不徵稅”提法,説明加名納稅符合契稅課徵的要件,是對徵稅要素不明確構成稅法漏洞的補充。他分析指出,若定義為不徵收,日後考慮開徵會有一定困難,其原因在於涉及稅收範圍擴大,必須要依法定程序立法,過程就會比較緩慢。

  也有學者認為,官方此番使用“免徵”這個字眼,可能會有“過一定期限復徵”的考慮,但當前官方文件中並未給出具體時間期限,所以可以暫時認定為“長期免徵”。

  3 徵稅與否誰説了算?

  國稅總局負責人此前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國稅總局只是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由多部門協調,其中財政部起主導作用。

  而在財政部與國稅總局聯合下發免徵“加名稅”通知之前,財新網引述財政部官員消息稱,“加名稅”的詳細文件已經起草完畢,正在走法定簽發程序並很快出臺。

  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表示,“目前來看,我國立法要通過人大,但稅法已存在,國務院也已發佈契稅暫行條例。剩餘細節性問題各行政部門具有解釋權,下級部門要服從上級部門。”據其介紹,如果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沒有進行解釋的話,地方稅務部門有權出臺對規定的相關解釋;但如果財政部與國稅總局出臺的解釋與地方稅務部門發生衝突時,下級部門的解釋自動失效,必須服從上級部門。

  8月31日,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稱不會對夫妻房産證加名徵稅。財政部官員解釋,在制定“加名稅”政策時,以人為本,既考慮“稅理”,也考慮“人情”,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而出臺的新政策兼顧到了方方面面。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與金融學教授許小年在其微博中對兩部委的此項權力提出質疑,他表示,關於新稅項的開徵,國稅全國人大説了算,地稅地方人大説了算。政府是用錢的,稅務局是收錢的,不得自行決定稅種,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根據《憲法》規定,地方稅務部門徵收新的稅種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從立項到調研,出臺草稿,聽證討論,到最後出臺法規,各地需要時間進行論證聽取民意,稅務部門有沒有經過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天永指出:“除非人大對地方政府特殊授權,否則地方稅務部門沒有開徵權與免徵權,更沒有自私設定稅率權。”

  4 烏龍是誰的錯?

  從8月23日南京地稅局要求對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行為徵收契稅,到財政部與國稅總局聯合下發免徵通知僅用了一週的時間。一週之內,除南京以外,武漢、成都、青島、泉州、蘇州、無錫等多個城市都已徵收加名稅,最高稅率的城市當屬武漢,稅率達到4%。

  面對“地方與部委政策擺烏龍”的質疑,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相關負責人解釋稱,此次財政部、國稅總局發佈免徵契稅的通知,並不代表過去地方政府的徵稅行為是錯誤的。國家順應了民意,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地方政府就應該改變之前的徵稅政策,響應國家的號召,按規定操作。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認為,地方稅務部門此番做法可能有兩方面考量:首先,從稅源管理的角度分析,地方稅務部門確實希望財政收入增加;其次,由於當前稅收法規制度尚不完善,地方稅務部門也不明確此稅是否該徵,如果該徵的稅種未依法徵收,地方便承擔瀆職風險。

  南京地稅方面認為,房産加名屬於“財産轉讓”的經濟行為,但財政部、國稅總局稱,夫妻間房屋産權變更可免徵契稅。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岳樹民稱,由於我國大部分稅收並未立法,僅停留在法規或者政府文件上,有缺乏相關補充解釋,便容易造成地方稅務部門理解偏差。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剛出臺,地方稅務部門就出臺房産證加名徵稅的相關規定,這是不謹慎的,應該等到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等上級部門的解釋出臺後下級部門再行實施。”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

  5 行政化能否扭轉?

  中國的稅收學教科書中一直提倡“稅收法定”,但在當前執行中,我國實際上走上了一條“稅收行政化”路線。我國目前有19個稅種,只有兩個稅種是經過全國人大審議批准的,一個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一個是《個人所得稅》。房産稅、契稅這一類稅收都沒有正式立法,只能算某種法規或者是政府機關的文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行政法規效力較弱,且需要後續解釋文件不斷補充。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分析認為,由於我國尚未完全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稅法體系中稅收法律偏少,稅收行政法規偏多,可操作性尚顯不足,這就需要由財政部、國稅總局出臺的稅收行政規章或通告去彌補稅法漏洞。同時,稅收法律制定有著嚴格的程序,所需的時間較為漫長,以及稅收利益調整的難度,所以“稅收行政化”雖然是事實,也是無奈之舉。

  天津財經大學財政學科首席教授、博導李煒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支配、預算,以及財政資金的使用和使用效率的評估等環節中,行政命令仍起主導作用的現狀,並未實質性改變。他認為,“我國在稅權的配置、使用、運作,還有很大的隨意性,還有很多的不規範,沒有真正運行在法制的軌道上。我們現在有些稅的立法條件應該比較成熟了,早就應該立法了,為什麼不立法呢?還繼續維持這種行政法規的形式來徵稅?”

  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天永建議,“解決稅收行政化的問題,一方面要從規範立法做起,另一方面可限制地方對於法規的解釋權力,否則會變相給地方稅務部門‘立法權’”。

  6 為何加稅容易減稅難?

  “減稅時經過反復討論,層層程序,難度那麼大,加稅卻可能在一夜之間,在我們研究稅的人看來是很不合理的。”劉桓説。

  今年全國人大常委“一審”個稅案後公開草案並徵集意見,在收到創紀錄的23萬多條意見後,“二審”仍然維持原方案中3000元的免徵額。全國23萬條意見未能改變結果,最終在輿論聲中免徵額上調500元。

  個稅新政尚未實施,房産證“加名稅”很快出臺。

  統計數據顯示,今年1-7月,全國財政收入同比增長30.5%,而與之形成對比的是,今年上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長僅為13.2%。財政收入增速遠超居民收入和GDP增速。

  有關專家認為,“加名稅”之爭不僅是個經濟問題,也是個社會問題,這次爭議更多凸顯了人們對於稅賦的集體憂慮。

  目前,物價普漲、房價企高的生活高成本壓力下,民眾稅感更加敏銳,對稅收帶來的負擔更為焦慮。

  稅收本是社會收入分配的杠桿之一,國民經濟近幾十年來高速發展,然而,現行稅制卻依然停留在十幾年前。以間接稅為例,我國現行稅制架構是以1994年稅制改革為基礎,那時,我國財政收入與經濟增長比例失衡,國家財政無法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記者 李蕾 馮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