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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産加名稅:期待免徵後的進一步釋明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2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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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曙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對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進行明確。通知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9月1日新華社)。

  通知給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他們將不再為“夫妻房産加名稅”而焦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讓一些地方看到增加稅收的機會,這是絕大多數人始料未及的。“心急”的地方,幾天時間內房産加名稅“生米煮成熟飯”,而更多地方也已是“箭在弦上”。這個稅該收不該收?一旦這個問題遲遲沒有定論,後果很可能是“萬箭齊發”。如此,百姓稅務將進一步加重。

  對於突然徵收,公眾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質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時研討、決策,是對民意的積極回應,避免了各地在這個問題上的各行其是,防止了對百姓最為不利後果的發生。網上留言中,儘是對兩部門從善如流的讚許。

  但這個通知,並非沒有遺憾。在我看來,“免徵契稅”的表述,或為這一問題在將來再次爆發埋下伏筆。對有關部門來説,對政策作進一步解釋説明,是必要的。

  首先,對這個稅,為什麼是“免徵”而不是“不徵”?

  “免徵”,百姓無需從腰包裏往外掏錢,他們有理由高興。但需要注意的是,“免徵”的含義是:這個稅你該交,只是因為某種原因免除你交稅的義務。

  這個稅真的該徵嗎?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正如多名稅法專家指出的,夫妻之間在房産證加個名,除非將來離婚,否則並不發生房屋權屬轉移的法律後果。這樣看,對這一稅種,似應是“不徵”,而不是“免徵”。

  其次,我想知道:有關部門有在全國範圍內“免徵”的權力嗎?

  “不徵”,屬於對條例不甚明確規定的解釋。財政部作為負責制定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作為全國稅務機關的主管部門,作出“不徵”解釋,在它們權限範圍內。而“免徵”則屬執行範疇。契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除非得到授權,否則它們似乎沒有全國範圍內宣佈“該徵而不徵”的權力。

  最後,“免徵”到何時?

  免稅分為三種: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法定免稅在稅法中列舉免稅條款,臨時免稅是針對個別納稅人特殊情況而免除其納稅義務。針對全體百姓免徵“夫妻房産加名稅”,則屬於特定免稅。這裡的“特定”,既指免稅根據“特定”,也指免稅期限“特定”。

  免徵加名稅的根據是什麼?一旦這樣的根據不復存在,是否會重新徵收?這些問題明確了,百姓心裏會更踏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