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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取息 慈善公益基金會變成地下錢莊的拷問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3日 08: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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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上為了防範基金會非法謀私,設計了諸如審查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公開監督等程序,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負有監管職責,遺憾的是監管效果很難令人滿意。

  媒體曝出河南宋慶齡基金會放貸的新聞,無異於在公眾近來受傷的善心上再撒了把鹽。作為一個省級慈善組織,河南宋基會籌款金額連續三年全國第一,驕人業績的奧秘卻是“放貸取息”。

  無論是案例中透露出的放貸800萬收取160萬捐款“利息”,還是媒體報道的公益項目變身豪宅,那些流向房地産、鋼鐵、計算機網絡、商品貿易等諸多領域的資金,成為河南宋基會商業經營的絕佳佐證。公眾基於善心的捐款,成了他們藉以生蛋的母雞。在這條商業化的道路上,慈善已變成斂財的門面,一些人真正在乎的是如何“錢滾錢”,如何通過公眾捐款這“第一桶金”打造金錢帝國。

  對一個“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法人而言,基金會存在的根基只有一條——公益。無論是《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其定位,還是對具體開支項目比例的嚴格控制,立法的目的都在於宣示:除了公益它不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河南宋基會的商業模式,打著慈善的幌子,玩起“募錢生錢”的遊戲,無異於地下錢莊,從根本上違背了基金會的定位,也失去了從事公益慈善的法理基礎。

  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也明確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而宋基會可以“放貸”卻早已是個公開的秘密,其放貸的違法性近乎常識,嚴重程度也讓人瞠目結舌。

  立法上為了防範基金會非法謀私,設計了諸如審查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公開監督等程序,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負有監管職責,遺憾的是監管效果很難令人滿意。法規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還規定未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甚至撤銷登記。近三年河南宋基會都離規定金額相去甚遠,民政部門的監管效力體現在哪?我們又拿什麼保證其他地方的慈善組織不會存在同樣的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