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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要回歸民間屬性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2日 11: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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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發芾

  6月27日,審計署發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201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審計結果表明,紅十字總會本級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中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219.71萬元,其他財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420.33萬元。對於尚未從“郭美美”事件從容脫身的紅十字會而言,審計結果無疑讓其再一次陷入了信任的危機之中。

  近些年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慈善機構和團體,遭遇信任危機這也不是第一次。信任危機的根源,説到底是這些慈善機構沒有真正向為其提供善款的公眾負起責任,慈善管理人員官僚化,慈善機構衙門化,慈善管理黑箱化,失去了人們的信賴。

  慈善本來是一種民間的社會行為,而不應是政府行為。政府撥款搞社會救濟,就不叫慈善,應該叫做社會保障,民間社會籌集善款救助貧弱,就是慈善。不過在中國歷史上,很多時候的慈善都是官辦的,但官辦慈善的效率和廉潔,總是大成問題的。

  中國歷史上曾經是一個被劉澤華先生概括的“王權支配社會”的社會,在王權一極獨大的權力格局中,社會力量總是匍匐在王權的巨大陰影之中,民間慈善作為一種社會力量,其遭遇正是這樣。孔子的學生子路在衛國當官的時候,衛國遇到了饑荒。子路準備出私財濟民,孔子卻反對這種做法。孔子説:“汝之民為餓也,何不白于君,發倉廩以濟之?而私以爾食饋之,是汝明君之無惠,而見己之德美矣!”孔子的意思是,給老百姓施恩施惠,是君主的獨家壟斷的權力。作為臣子,給老百姓恩惠,就是“彰君之過”,“顯己之德”,與君主爭奪人心。這是臣子的大忌,是不臣行為。“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酣睡”?對於君主來説,這是斷然不能容許的事。

  這就是説,至少在孔子時代,脫離君主而施恩施惠,是會受到譴責、防範和猜忌的。當然,這樣的猜忌也不是全無根據。戰國時期,齊國的田氏用“大鬥出,小鬥入”的辦法,爭取民心,最後取代了姜氏的王朝。相比“大鬥出,小鬥入”的做法來,慈善往往是無償救助,更會得到人們的歡迎。正是出於壟斷恩惠,防止他人收買人心的動機,歷史上的統治者對於民間慈善一直是非常忌憚的。忌憚民間慈善的措施,不外乎是禁止結社,沒收善款。在隋文帝時期,僧人信義創立“無盡藏”,將人們施捨寺院的財物放貸取息,施捨貧窮,一度財物充盈,普濟饑餒。但到一百年後的唐開元年間,政府卻嚴厲取締“無盡藏”,將這一宗教團體的慈善活動打壓下去。在宋朝,政府還將所有民間的善款都沒收,由政府來辦慈善。顯然,對於民間慈善的忌憚,是從統治者壟斷政權的一己私利出發,而不是從全社會的福祉出發的。

  政府忌憚民間社會的成長,因而壟斷慈善事業,在政府強大的時候,一定能夠得逞,但是在政府衰弱的時候,民間慈善仍有自己的空間。在歷史上,戰亂紛紜,災害頻發,政府無力救助的時候,民間力量乘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古代的佛教組織,士大夫團體,商人團體,近代的傳教士,都在災難深重的時候,擔當起慈善救助的重任。在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為了控制民間慈善力量,曾試圖將紅十字組織官方化,但沒有得逞。國民政府的控制力比較弱,成全了民間慈善事業的發展。抗戰時期,民間慈善廣泛動員,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籌集的鉅額款項,為抗戰的勝利提供了有力支持。

  新政權建立後,強大的政權取締了一切民間慈善,慈善被當成剝削階級的偽善行為,受到猛烈的批判。在新中國40年的歷史上,“慈善”變成了貶義詞,民間慈善活動銷聲匿跡,後來興辦的幾家慈善機構,都是官辦的衙門機構。“512”汶川大地震後,民間慈善再次躍躍欲試,但一直無法突破慈善必須官辦的制度性瓶頸。圍繞民間慈善組織的合法性問題,圍繞慈善組織的善款是否應該交給財政統籌使用,圍繞善款使用的透明性等問題,爭論至今不絕。

  官辦慈善,甚至壟斷性的官辦慈善,其最大的問題就是慈善的衙門化、官僚化,操作的不透明化帶來的效率低下,廉潔不保。宋朝時期官辦慈善在蔡京時期一時興隆,官辦慈善機構為了迎合蔡京,互相攀比,浪費非常嚴重。蔡京貶官後,又被指為“奉行太過”,下令裁撤,出現“撤屋鬻器,遺棄孤老”的現象。在官辦的慈善中,經辦胥吏上下其手,貪污中飽,更是無法克服的頑疾。在權力的羽翼下,官辦慈善機構對於人們的關切的麻木不仁是無法改變的,人們對官辦慈善的信任也是無法真正建立的,最終的結果是,官辦慈善的健康發展也是不可能的。

  慈善要發展,必須健全慈善法律,慈善事業由民間社會舉辦,向民間社會負責,為民間社會服務,受民間社會監督,通過自律自治而走上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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