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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發展被指誤導銷售理財産品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3日 0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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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談産品風險、隱瞞實際收益率、誇大預期收益率……對於銀行理財産品銷售中存在的種種痼疾,監管層一直嚴加管控,但銀行的某些行為卻令監管層“苦口婆心”變成“一紙空文”。

  昨日記者在深發展銀行某支行發現,該行電子屏上不斷滾動顯示如下的理財産品發售信息:“現發售92天理財,年化收益率5%-5.2%;109天,收益率5.4%-5.6%。”業界人士指出,在收益率的表述上,該信息並不規範,這樣的信息存在誤導嫌疑。

  在深發展銀行網站,記者找到了這款名為“聚財寶現金溢2011年372號人民幣理財産品”的説明書,其中明確提示該産品是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同時,在收益率一欄也只標示出是“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在理財收益率測算一欄,依舊是“本期理財産品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為5.6%”。只有在産品説明書最下方,用不夠明顯的字體指出“本理財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深圳發展銀行對本理財産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證承諾”。

  銀監會曾多次明確提出,理財産品的預期年化收益率並不相當於産品的最終收益率,特別是發售新産品,一定要標清是“年化收益率”還是“預期年化收益率”。但是在深發展銀行某支行的電子屏上只用了“年化收益率”、“收益率”的字眼。

  記者同時查閱了6月下發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第三章“宣傳文本銷售管理”中,第十三條明確指出,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如實、客觀反映理財産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産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誤導性陳述、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産品。

  眾所週知,産品收益率是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時最為關注的問題,不過,産品的實際收益情況可能並沒有表面上那麼高,最終收益為“零收益”、“負收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果産品本身是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財産品,銷售時直接説‘年化收益率’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是非保本浮動型收益産品,不加以如實闡述,很可能存在誤導嫌疑。”中國理財規劃師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彥斌對此指出。

  對此,劉彥斌指出,這類現象屢禁不止,銀行就相當於一個“賣家”,“賣家永遠不會説自己賣的東西不好”,所以吸引更多消費者的辦法就是儘量淡化風險。

  另有專家建議道,對於理財産品存在的種種痼疾,法律與行政手段的實施固然必要,但更為重要的是深諳金融規律的銀行對自身的理性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