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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範信託産品銷售 第三方暫無緣代銷牌照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2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網-《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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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本報獨家獲悉,銀監會非銀部已經數次召集信託公司“閉門”討論《信託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下稱《銷售辦法》)。《銷售辦法》將繼續禁止第三方理財公司推介(或代銷)信託産品,更不會給第三方“發牌”。其核心要旨是,鼓勵信託公司發展直銷業務,並放開在異地銷售上的限制。

  但《辦法》也將為第三方理財公司留一個小小的“活口”,允許其向信託公司介紹客戶,並獲取佣金。“介紹,就是把客戶帶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和客戶當面簽訂合同,掌握客戶的所有信息資料。”接近政策制定的人士透露。

  此前,第三方理財公司和信託公司合作的“潛規則”是信託公司和客戶不見面,其留給信託公司的客戶聯絡方式等信息,要麼是編造的,要麼是其理財經理的。

  儘管信託業2007年以來飛速發展,管理的資産規模超過基金行業,達到3.7萬億,但在産品銷售上高度依賴銀行和第三方理財公司,成為一個“缺腿的動物”。

  第三方暫無緣代銷牌照

  此前,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已經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方理財公司申請代銷基金和保險産品的資格,業界一直預期,銀監會將會適時給第三方理財公司發放牌照,或者至少放開信託産品的代銷。

  但本報從權威渠道獲得的信息顯示,銀監會目前無意將第三方理財公司納入其監管範圍,也不會允許第三方理財公司代銷(或代為推介)信託産品。

  現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下簡稱《集合信託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産品。顯然,第三方理財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其當初靠代銷信託産品起家,本身就遊走在政策的邊緣。

  若要允許第三方理財公司代為推介信託産品,無非兩個途徑:將其作為金融機構監管,納入銀監會監管範圍,或者修改《集合信託管理辦法》。

  前一種途徑,決定權不在銀監會,而在國務院。第三方理財公司雖然雨後春筍般出現,但整體還十分弱小,還不到必須監管的地步,須大到一定程度,才能倒逼監管跟進。更何況,要將其納入銀監會監管範圍,需要和證監會、保監會、發改委協調,因為第三方理財公司除了賣信託産品,還賣基金、保險、PE産品。

  後一種途徑,也非朝夕之功。《集合信託管理辦法》是以“銀監會令”發佈的,是奠定信託公司監管框架的“一法兩規”之一,要修改這樣的“部門規章”,按銀監會的議事規則,需要銀監會主席辦公會討論數次。

  監管當局目前的重點是促進信託行業的健康發展,而非扶持第三方理財行業。第三方理財行業還是一盤散沙的狀態,質素參差不齊,也缺乏政策遊説能力。

  銀監會規範信託産品銷售 第三方暫無緣代銷牌照

  助推第三方公司轉型

  但若徹底堵死第三方理財公司和信託公司合作的渠道,也不合情理。《營銷辦法》給出的解決之道是,第三方理財公司可以向信託公司介紹客戶,但不得代為推介信託産品。

  《營銷辦法》將第一次對“推介”行為做出定義,核心要素包括推介方要承擔合格投資者認定、風險揭示、信息披露三大職責。

  合格投資者認定,主要是指單個客戶認購信託計劃的資金不低於100萬元,而且不能匯集多人資金認購一個信託計劃,即背後不能有“拖拉機賬戶”;風險揭示,主要是指不能進行誤導性陳述,不能承諾保底收益等;信息披露,是指信託計劃運行過程中的情況,要及時讓投資者獲知。

  按《營銷辦法》,今後銀行代為推介信託計劃,就必須承擔這三大職責,“銀行不能只是坐收漁利,如果三大職責未履行好,必須承擔責任。”接近政策制定的人説。

  介紹客戶和代為推介信託計劃的區別在於,是否承擔前述三大職責。第三方理財公司向信託公司介紹客戶,須將客戶帶到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與客戶當面簽訂信託合同。

  如果第三方理財公司一開始就為客戶提供專業理財建議,做提供資産配置方案的“顧問”,《營銷辦法》不會對其商業模式有太大衝擊。但實際情況是,第三方理財公司普遍只是打著“財富管理”幌子做信託、PE産品的分銷商。

  從商業模式看,第三方理財公司並非向客戶收取顧問費,而是按産品發行量獲取佣金。以恒天財富為例,該公司一般按資金募集量收取信託公司1.5%-2%的産品發行費,公司截留一部分,剩下0.6%-0.7%歸理財經理所有。恒天財富不會主動向信託公司提供客戶真實的聯絡方式,也不會讓客戶與信託公司見面。

  但此舉只是一廂情願,其客戶流失率很高。“客戶是誰的?是能為他提供好服務的,是不可能圈得住的。”業內人士直言,恒天財富目前已經遇到危機,産品供應嚴重不足,甚至與其“母體”中融信託關係也不甚融洽,這使得靠佣金激勵的銷售隊伍極不穩定。

  “《營銷辦法》將助推第三方理財公司轉型。”業內資深人士説,第三方理財公司的出路是成為專業的理財研究機構,向客戶提供資産配置建議,並嘗試向客戶收費。

  鼓勵信託公司建直銷渠道

  《營銷辦法》的制定,體現了監管當局推動信託公司由資産管理公司向真正的財富管理機構轉型的決心。2007年至今,信託公司在資産管理能力上有較大進步,但在産品營銷渠道上乏善可陳,直到去年末才開始普遍建立財富管理中心。

  中融信託雖較早建立了直銷渠道,但基本上沿用了賣保險的思路來賣信託,客戶關係管理非常落後,公司層面甚至都不掌握客戶信息。銷售人員與公司聯絡鬆散,有産品賣,有佣金拿,就留下來,一旦産品供應不足,就立即離開。

  另一些信託公司實行團隊制,每個業務團隊就像一個獨立的分公司,既做項目營銷、産品設計,也做産品發行。客戶資源分散,沒有統一的管理。

  業內人士直言,信託行業就像一個“沒腿的動物”,畸形發展。為了讓信託公司“長全身體”,《營銷辦法》將鼓勵信託公司建立財富管理中心,並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分中心。

  在擴大客戶數量,並與客戶建立直接聯絡的基礎上,監管當局希望推動信託公司從以信託産品為中心轉向以信託賬戶為中心,最終成為專業的財富管理機構。

  “現在是,信託公司設計一個信託産品,賣給投資者,未來的發展方向則是,客戶基於對信託公司的信任,在信託公司開設信託賬戶,把一筆錢交給信託公司管理。”一位信託公司總經理説。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擔憂,信託公司大規模建立直銷隊伍,會遭遇和現在恒天財富一樣的尷尬。目前,大多數信託公司的産品線都不夠豐富,産品發行量極不穩定,比如房地産信託産品發行規模就由於監管原因而銳減。一旦産品發行量下降,龐大的銷售團隊就“嗷嗷待哺,徒耗錢糧”。

  “産品和渠道是相輔相成的,未來信託公司之間的競爭將是綜合實力的較量。”一家大型信託公司總經理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