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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有評論認為,最終結果既考慮了“稅理”,又考慮了“人情”。
“可能是兩部委迫於社會壓力及徵管條件,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的授權,做出的減免。”一位地方財稅部門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
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稅的項目可減免契稅,正是這條給財稅部門處理這類棘手問題留了一道門。
對於此次契稅免徵,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若發生了交易行為,本應徵收契稅,而交易行為也包括了贈與行為。因此從法律層面上表述,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徵收契稅,是合理的。現在婚後免徵契稅,有關部門可能是出於全面的考慮,但如果是婚前,依然要徵收契稅。通知中所指的免徵只是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言。
不過,南開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馬蔡琛對《國際金融報》指出,此次免徵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説明稅收管理制度彈性太大,法律嚴肅性受到挑戰。
但他也強調,稅收應少涉及家庭內部的資金變化,家庭內部饋贈原本就不應屬於稅法調節範圍。而就契稅本身而言,早已沒有存在的必要。
此外,有人認為,免徵“加名稅”或將促使“婚房”成交量進一步提升,房産證“加名潮”恐將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