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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建議個稅由分類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改革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1日 11: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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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3500元的費用減除標準,俗稱起徵點,許多人還是覺得太低,覺得考慮到地區差異和物價因素,還有上調空間。我認為這種看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國個稅的費用減除標準,從1980年開始的800元,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提高到2000元,今年9月提高到3500元,30年中提高了4倍多。但即便如此,還是遠遠低於物價上漲幅度,也遠遠低於發達國家和地區水平。比如香港,年免稅額是10.8萬港幣,折算為每個月,就是9000港元,而且還有很多免稅項目。所以,今後在個稅法修訂時,我個人意見是,應該先較大幅度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然後考慮與通貨膨脹挂鉤,實行指數化管理。

  對於地區差異問題,我的看法是,我們國家地域遼闊,貧富差距大,實行統一的費用減除標準確有不合理之處。但是,由於我國稅法的立法權在中央,如果實行不同的費用減除標準,稅法就缺乏剛性,所以目前要考慮地區差異可能性不大。

  但是,上述還不是根本問題。更關鍵的問題是,未來個稅改革的方向應該是什麼?我國個稅制度實施以來,一直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如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曾指出的,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還存在不足,如分類計徵模式與無差別的寬免扣除制度,導致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無法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進而使個稅不能充分發揮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因此,我個人認為,今後我國個稅改革,應逐步由分類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模式改革,要確立以綜合徵收為主,適當分類徵收的稅制模式。要增加和擴大免稅項目、稅前扣除項目的種類,包括配偶免稅額、贍養老人和小孩免稅額、社會保險捐扣額等。還要提高稅法各檔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特別是中高檔次的上限,降低中産階層的稅負率。

  同時,不僅要考慮個稅稅制的合理性,更要加強徵收管理。事實上,稅法在實施中,往往看起來合理,但操作性不強,導致徵管成本較高。因此,要運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提高徵管的水平,發揮專業服務組織的作用,利用社會資源提高申報質量,擴大申報面,降低徵管成本。

  (作者為中匯(浙江)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高級合夥人、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