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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藥監局私了還是錢了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0日 2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生活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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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時評人/鄧海建

  問題藥企要求與打假者“私了”尚可理解為市場主體的“利益自保”,那麼,本該沒有利益糾葛的公權部門也主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有了明顯的“利益傾向”。

  專業打假者高敬德稱杭州藥監局江幹分局要求他與售假藥者簽署調解協議,協議要求他放棄包括投訴舉報、訴訟、行政復議、向媒體曝光等各種形式追究售假藥者和藥監部門的責任。藥監局江幹分局局長稱是為了妥善化解社會矛盾,並不涉及瀆職,更不是做售假者的幫兇。(8月29日《新京報》)

  這不是一場角色扮演的遊戲,然而執法者卻以很“穿越”的姿態站在了作姦犯科者一邊:要求打假者和造假者“私了”,且在所謂《協商意見》上蓋了章作“調解見證”。事後辯解説,這僅僅是“工作細節上的問題”,“當時出發點是在依法行政的同時,妥善化解社會矛盾”。這感覺就是貓做了主持人,斡旋後讓老鼠和捕鼠者握手,因為有“補償”在,一切都好商量——至於理由,當然是“依法行政、化解矛盾”。

  “私了”不是洪水猛獸,因為法治的初衷也並不是“訴訟至上”,如果糾紛可以在民間自行解決,即便是公職人員以私人身份參與調解和民間調解,也是合理合法的事情。但問題是,在關乎法律與正義的底線問題上,公權力站出來主動“和稀泥”、建議雙方“私了”以規避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這就不是什麼“細節問題”,而是性質問題。正如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局副局長吳寧一表態稱,無論僅僅是“見證”,抑或是主動“協調”售假者和打假者私了,都是一個“極其低級的錯誤”。

  順著相關藥監部分“私了”的建議,公眾不難得出以下的質疑:一者,藥監部門身為監管與執法部門,不僅不能主動出擊、發現問題,相反,事發後還如此遮掩粉飾,究竟是本領通天的“臨時工”所為還是部門的“集體意思”?二者,“私了”建議出現得如此“正式”而“嚴肅”,甚至還有權力公章兜底,相關部門難道僅僅在此事上用過“私了”的建議?如果不是東窗事發,消費者的權益靠什麼保證?三者,藥監部門興致勃勃的“私了”主張背後,究竟有怎樣的利益糾結?執法土壤需要怎樣的異化,才會在法治的背景下開出“私了”的妖花?更大的問題是,當事部門“私了”建議是只此一家別無分店、還是早就用慣了的尋租創意?

  如果説,問題藥企要求與打假者“私了”尚可理解為市場主體的“利益自保”,那麼,本該沒有利益糾葛的公權部門也主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有了明顯的“利益傾向”。這令人聯想起此前的事件:譬如湖南省平江縣建設局副局長李豐國駕駛套牌車致兩人死亡後,在交警主導下以65萬元“私了”;譬如在各地的礦難懸疑中,與“瞞報謊報”相伴而生的就是監管者眼皮子底下的“私了”背景……少數公權策劃的“私了”,玩的就是“指鹿為馬、顛倒黑白”,這不僅僅是失職或瀆職的問題,更給公眾提供了有關“內幕”的種種合理聯想。

  説到底,藥監局的“私了”建議,其實很可能就是“錢了”——花錢買封口、花錢買公平、花錢買正義。一個主持公平正義的部門,將自己的公信打價上市,此般作為,令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