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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月餅稅”的討論已經進行了三年,範圍也擴大到了“粽子要不要交稅”、“勞保用品要不要交稅”、“飯補要不要交稅”等一系列衍生問題上。糾結也由此而生:反對者抱怨連這點針頭線腦的福利也要“雁過拔毛”,支持者則認為凡是福利都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統一納稅才夠公平——一邊是物價壓力下的減稅渴望,另一邊是對某些過度福利的深惡痛絕,“月餅稅”不過是一個引子。
“畫餅”收稅?
“稅務部門付出的徵稅成本可能遠遠高於那點月餅稅”
田青(化名,某文化公司會計):
説句實話,但凡是單位,幾乎沒有不合理避稅的。哪個單位沒發過防暑降溫費、哪個單位沒發過電影兌換券、購物券?哪個單位敢説給自己員工發過的這些福利全部都上過稅呢?
這次這個“月餅稅”,我個人感覺沒有任何可操作性,除非被稅務部門盯上了,要不哪個單位會主動去申請報稅?就算被盯上了,反正也還可以補稅,沒事不用提前給自己找那個麻煩。至於説單位走賬,到哪個商場開月餅都能把抬頭寫成“辦公用品”、“日用品”,犯不著非得寫“月餅”,稅務部門要查,難度想想就知道得多大,估計付出的精力、人力這些徵稅成本要遠遠高於收上來的那點“月餅稅”。
雖然坊間對“月餅稅”的討論熱鬧非凡,但是不少財務人員都認為,這個蠅頭小“稅”在實際操作中,成本大、難度高,很可能根本就收不上來。
[註解]
有重復收稅之嫌?
作為商品,一塊月餅的售價裏至少含有17%的增值稅和銷售者轉嫁到商品價格中的部分營業稅。因此,有觀點認為,再將月餅計入工資扣稅,有重復收稅之嫌。
“這個稅不如免了!從月餅上收的增值稅,可比徵到的個稅多”
馬靖昊(財稅專家,曾供職于財政部會計司):
其實這就是情理和法理的衝突,按照稅法規定來説,諸如月餅、粽子之類發放的財物,都是單位的福利費支出,是一定要加入工資總額徵稅的。
月餅是否徵稅,其實對大家的影響是非常小的。我們目前個稅交納的方式是企業、單位代扣代繳,徵稅的成本都是單位來承擔。發了月餅之後,到底要不要徵稅,在現在的情況下,主要還是要看單位的意願。只要企業不主動申報交稅,稅務部門很難一一查證。就我個人來看,這個所謂“月餅稅”雖説是法理規定的,但是在具體執行中不妨從文化傳統或者民俗等方面考慮,把這個稅乾脆免了,月餅購買、消費得越多,從月餅上掙到的增值稅、所得稅就越多,增值稅的稅率可是17%,比徵上來的個稅數目可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