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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出房産證加名徵稅詳規 相關文件已起草完畢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0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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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地方財稅部門將在財政部文件發佈後開始徵收

  【財新網】(記者 王長勇)婚前“房産證加名徵稅”究竟該不該徵?如何徵?財政部有望于本週發佈詳細文件。財新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相關文件已起草完畢,正在走法定簽發程序,“儘量在本週出臺”。

  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通知契稅徵繳部門,要求對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行為徵收契稅,具體辦法是按照房屋權屬添加人的實際佔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場價,按照贈與類別徵收3%的契稅。而婚後共同房産加名不需繳納契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説,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徵收契稅,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1997年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轉移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轉移房屋權屬行為包括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其中,房屋權屬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財政部官員解釋説,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徵收契稅,“這個原則是已有的、明確的”。

  但是,具體到婚姻法司法解釋帶來的新情況,對此類房屋贈與行為徵收契稅,需考慮不要對納稅人造成太大的影響。財政部官員對財新記者説,在制定“房産證加名徵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將要出臺的新政策,應該是方方面面都兼顧到了”。

  南京市地稅局關於“房産證加名徵稅”的通知,起因于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財政部官員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財政部門事先也不知道,“我們感到很突然”。目前,其他部門出臺新的政策解釋或司法解釋等,常常帶動對稅法需要做新的解釋。

  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財政部有權解釋條例,可以制定有關徵稅規定,也可制定一些免稅規定。關於婚前“房産證加名徵稅”,地方財稅部門將在財政部詳細文件發佈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