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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産加名徵契稅,不妨“不離不徵”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5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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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引發了對於婚前房屋産權確認的高潮,南京市地稅部門決定,對於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行為徵收契稅。具體繳納辦法按照房屋所有權添加人的實際佔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場價,按照贈予類別徵收3%的契稅。面對這項突然執行且沒有書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戲稱稅務部門是在“趁火打劫”。(8月24日《揚子晚報》)

  婚前房産證上加名要徵收3%的契稅,這對於市場價格不菲的房産來説,無疑是一筆數目不小的稅收。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引發婚前房産加名潮之後,現在對此徵收契稅,大家感覺突然,故有“趁火打劫”一説。不過,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所以,對於要求在婚前房産證上加名的,徵收其所獲份額的房産契稅,應該説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婚前房産屬於夫妻一方的私人財産,這是婚姻法中的明確規定;而在房産證上加名的行為,意味著該房産從此變更為夫妻依約定份額共同所有。等於是,加名者獲得了房屋原有産權人的部分産權贈與,房屋權屬發生了實質上的變更,新承受房屋權屬的加名者,當然應該依法繳納與所獲産權份額相對應的契稅。相反,如果是婚後所購房産,本身就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即使加名也不會導致房屋權屬變更,所以當然也不能再額外徵收契稅。

  換言之,婚前房産證上加名徵收契稅,在法律上是説得過去的;事實上,情侶們之所以要求在婚前房産證上加名,本身亦證明情侶們認識到在房産證上加名會導致房屋權屬的變更,如果是婚後房産則根本無需加名。所以,網友們譴責“稅務部門搶錢”是沒有道理的,相反這卻是稅務部門積極履職的表現;真正的問題是:婚前房産加名契稅可以徵,但要怎樣徵才更趨合理?有無必要對此類特殊行為予以特殊減免?我認為是非常有必要的。

  婚前房産證上加名導致的是房屋産權的部分變更,這與契稅按照整套房産徵稅的通常情況本身就不同。房屋作為不動産,要發揮其實際效用,通常是不能分割轉讓的;賣房子的都是賣一套,沒有説賣半套房子的。所以這種加名行為,雖然會導致房屋産權的名義變更,但在居住功能上本身暫未發生任何改變。那麼,同樣一套房屋,在購買時已經徵收過一次契稅了,現在房屋並未再度發生實際買賣,而只是在形式上增加了一個名字,而且加名者與産權人是共同居住的夫妻關係,如果又再次對其中一部分徵收契稅,難免會有雙重徵稅之嫌。

  為此筆者建議,不妨對要求在婚前房産證上加名的行為暫時免予徵收契稅,或者説將契稅繳納時間延後,加名當時只計算和記錄而不實際徵收:如果事後該夫妻真的離婚,加名方實際獲得那部分産權時,再對其補徵當初應繳而未繳的契稅;對於雖然加名卻並未離婚的,房屋産權並未實際改變,免予徵收不僅有效避免了雙重徵稅嫌疑,而且也更有利於促進家庭和諧。簡言之,不離不徵,真離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