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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降低融資融券業務準入條件 由試點轉常規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9日 2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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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舒全登

  中國證監會8月19日表示,其擬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進行修改,通過調整行政許可條件並修改修改完善相關規定,以適應該業務轉向常規的需要。

  經國務院原則同意,證監會于2010年3月31日啟動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截止目前,其共批准25家證券公司開展了融資融券業務。

  證監會稱,一年多來,試點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正常開展,市場交易和登記結算活動有序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量穩步增長,各項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實踐證明,與融資融券有關的法規制度、技術系統和監管方法總體上是切實可行、健全有效的,這項業務已經具備轉常規的基本條件。

  為適應轉常規需要,證監會擬適當降低準入條件,刪除了《試點辦法》中關於申請人的凈資本應當在12億元以上等規定。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也只要求達到常規監管的標準。

  《試點辦法》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凈資本水平居於前列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規定也被刪除。

  按照《證券法》規定,已經具有證券承銷、證券自營或者資産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請增加融資融券業務的,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5億元。證監會在《試點辦法》修改意見中表示,沒有這三項業務的公司申請增加融資融券業務,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即可。

  證監會還決定未來將融資融券業務方案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業務技術系統通過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測試,作為行政許可的條件。

  此外,證監會擬規定,申請人註冊地證監局應當對申請人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等規定事項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是否同意其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在客戶適當性標準方面,《試點辦法》規定,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證監會稱,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使證券公司有較充分的時間了解客戶,從而評估向客戶融資融券的適當性。

  而《試點辦法》發佈以來,一些公司開始嘗試集團化經營,有的公司為了避免同業競爭,還與子公司進行了營業網點的互換。在此情況下,有公司建議,對客戶在母子公司開戶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鑒此,並考慮到母子公司能夠比較方便地開展業務合作、合法合規地共享有關信息,證監會擬將《試點辦法》關於客戶應當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少於半年的規定,修改為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少於半年。

  以上修改草案的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