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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依據僅僅是財政部的一個通知。其實,教育投入4%這個目標並不高,但至今沒能實現,關鍵在於地方政府是否真的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地位,願不願意勒緊腰帶厲行節約,把更多的錢投向教育。
□浦江潮
財政部日前同意北京市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北京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這一收費政策後,北京市每年將收取30億元至40億元。據悉,目前全國部分省市已按照財政部的規定開徵地方教育附加。(8月17日《新京報》)
有人可能不甚明白:教育附加費不是早就在徵收嗎?這裡需要區分兩個概念———“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國各地統一徵收,收費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徵收對像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標準是實際繳稅額的3%;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依據是去年11月財政部下發的一個通知,目前有的地方已在徵收,有的地方尚未徵收,徵收對象與教育費附加相同,徵收標準則是實際繳稅額的2%。
無論是徵收教育費附加還是地方教育附加,都是為了更好地籌措教育經費,以期到2012年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佔GDP比重達到4%。4%這個目標自1993年提出,千呼萬喚,至今沒有實現,幾乎成了中國人的一塊心病。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靠增加收費實現教育投入4%的目標,我認為這種方式值得商榷。
首先,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雖然名稱上有所差異,但究其實質是一樣的,顯然屬於重復收費。徵收對象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相當於將所有企業涵蓋在內,也相當於給所有企業新增一項收費,加重了企業的負擔。眾所週知,基於目前國情和企業經營環境,特別是在通脹壓力巨大的背景下,為企業減稅、減費應是時代主旋律。如此,開徵地方教育附加顯然是逆勢而為,不僅讓企業生存發展更加困難,而且,向企業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最終會被計入企業成本和産品價格,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其次,實現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佔GDP比重4%這個目標,大體上説有兩種途徑,一是向民眾多收稅費,二是在不加重民眾負擔的前提下,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向教育投入傾斜。就財政實力而言,去年我國財政收入達到8萬多億元,今年財政收入預計將超過10萬億元,財政收入佔GDP比重長期居高不下,隨著財政收入增速遠高於GDP增速,所佔GDP比重還將進一步提高。政府手裏並不是沒有錢,關鍵是錢怎麼花,往哪投,在三公消費等方面節省一點,就足以實現4%這個目標,何需再伸手?
再次,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依據僅僅是財政部的一個通知。“稅收法定”原則我們沒有做到,往往出臺一個行政法規就能向全國老百姓徵稅,這種情況需要改變。同樣需要改變的是中央部門出臺一個紅頭文件就能在全國範圍內收費,不經代議機關審議,沒有聽證,沒有商量,老百姓只能被動接受。稅和費名稱和性質雖然不同,但對徵收對象的意義相同,無非都是交錢,收稅要經過法定程序,收費就不需要嗎?
其實,4%這個目標並不高,但至今沒能實現,關鍵在於是否真的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地位,願不願意勒緊腰帶厲行節約,把更多的錢投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