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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多層次監管銀行資本 不達標視為“嚴重違規”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6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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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未來將更加嚴厲。昨日,《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結合了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的基礎上,《辦法》中將多層次監管商業銀行資本情況。

  據了解,現行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規則僅明確了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即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辦法》則參考了巴塞爾協議Ⅲ的規定,將資本監管分為了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週期資本要求;第三層次為1%的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對此,銀監會國際部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解釋道,第一層次是依據了國際規定,不過現在我國所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已經達到8%的監管要求;第二層次主要是為了規避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在復蘇、繁榮、衰退和蕭條這樣的經濟週期循環下,商業銀行有足夠的資本控制風險;第三層次是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規定;第四層次則考慮到了個別特殊銀行的特殊情況。

  既然在資本監管上做了分層,《辦法》自然也對商業銀行的分類標準及方法做出了調整。根據資本充足狀況,銀監會也將商業銀行分為了四類。王勝邦詳細介紹道,第一類即滿足上述四個層次的監管要求,一般會採取鼓勵發展的措施;第二類銀行為滿足前三層次要求的銀行,這類銀行要求重視資本管理,通過提交資本規劃限期達標的措施進行資本約束;第三類為達到最低資本要求銀行,主要採取嚴格限制利潤分紅、獎金髮放、資本結構並通過適當降低風險的機率使其達標;第四類就是全部不符合監管要求,這類銀行將採取相當嚴厲的限制性措施。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同時補充道,商業銀行若不能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

  同時,《辦法》實施後,通常情況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於11.5%和10.5%。正因為《辦法》提高了監管層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情況的監管,不少市場人士擔心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受到衝擊。“新《辦法》肯定會對商業銀行産生影響,但短期內不會産生很大衝擊,長期來看有助於商業銀行的轉型和發展。” 銀監會國際部主任範文仲對此表示。

  王勝邦表示,根據銀監會之前所做的測算,《辦法》不會使銀行産生大規模融資的需求。

  更重要的是,《辦法》將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銀監會為各類銀行達到監管要求留足了時間。《辦法》指出,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標,給予了2年和5年的過渡期;對於個別有困難的銀行,經銀監會批准,可適當推遲達標期限,但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