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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擬規定商家銷售退市食品將重罰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都市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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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據《新京報》報道,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過期食品,究竟該怎樣監管退市?即日起到8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起草的《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擬規定對5類食品採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毀、退回食品生産者等措施退出市場,退市食品再銷售,將從重處罰。

  涉及的5類食品分別是:已經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説明書上未予以標示,或標示不全、不明確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其中,因標簽、標示或説明書不符合標準而被停售的食品,在生産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繼續銷售,但要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意見稿規定,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則應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醒目提示,如果不明示且拒不改正,工商部門可處以最低2000元最高3萬元罰款。

  同時,在工商通知退市卻仍不退市的經營者,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最高可罰款5萬元;貨值1萬元以上的,可處以貨值金額最高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特別是對名義上退市實際還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則要依法從重處罰。